新环保法会给行业带来怎样的倒逼机制

杨春雁 摄

  嘉宾介绍:

  曹凤中,1964年毕业于清华大学工程化学系。1980年后,先后任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情报研究所所长,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

  多年从事环境保护经济政策的研究工作,多次获得国家级与部级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拥有直接向国家环保总局领导提供环保决策的背景。1992年获得国务院颁发的对国家具有特殊贡献的专家称号。

  1964年8月-1967年8月 化工部北京第一设计院;

  1967年9月-1980年11月 北京化工六厂;

  1980年11月-1991年11月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1991年12月-2000年6月 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现任环境保护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关村国际环保产业促进中心顾问,中国垃圾资源化产业协会秘书长。

杨春雁 摄

  以下为嘉宾演讲内容:

  解决环境问题的实质,实际上就是如何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近年来,我国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可持续发展、保护优先等理念,特别是习近平主席提出的:“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的观点,是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问题上的突破,说明当前我国应当以解决环境问题为主。这也完全符合我国人民追求舒适、优美、健康的生存环境的现实需求。这些理念均在新环保法中有了现实的落点。

杨春雁 摄

  一、新的环境法强制性特征

  1、从宏观政策上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

  按照党的十八大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要放在突出地位的新理念,新环保法中进一步明确保护优先的原则,将有力推动建立基于环境承载能力的绿色发展模式。新环保法明确指出,“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新环保法突出了推动环境质量改善的导向,确保有法必依。比如新环保法要求建立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实行环保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制定经济政策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实行环评限批,分阶段、有步骤地改善环境质量等。

  2、从制度上强制性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

  “生态红线”是指最基本的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是维护一定生态环境质量所必须坚持的防护底线,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特定地区区域红线;二是自然资源使用上限;三是污染物排放总量上限。新建化工企业的选址就要符合新环保法的要求,污染严重又不在化工园区的企业必须搬迁;发展循环经济,充分利用可再生资源;开发新的生产工艺技术,改进操作条件和设备,尽量生产无污染或少污染产品。所以,化工企业在以上三个方面都有不可逾越的“生态红线”。环保不仅是企业应尽的责任,更是生存发展的根基,必须强化生态红线意识,杜绝一切侥幸心理,切实做到守法合规。

  新环保法有利于节能环保技术的推广,迫使企业利用这些节能环保技术回收利用工业废气,进行结构调整生产出附加值高的产品,这就需要有关的科研院所要深入生产企业,为企业量身打造技术改造方案,提供优质的科技服务。

  新环保法健全了问责机制。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行为等九种行为,新法规定对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

  3、从经济手段上强制性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

  提高企业违法成本,对于没有环评、暗管排污、伪造瞒报数据、不配合监管等违法主体可立即拘留。新法对于超标排放3倍即可入刑的严厉规定,相对于老法侧重的行政处罚和最高10万元罚款,显然更有威慑力,对违法排放可长期保持高压态势。

  违法成本要提高对环境违法行为按日计罚、上不封顶,这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这一点对企业的污染行为是致命一击,才从经济上强制性规范企业的环境行为。新环保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规定加大了环境违法成本,在现行环境行政法规体系中是一个创新性的行政处罚规则。如此严格的环保法对污染行业都是一个很好的法律制裁,很多企业会为了避免罚款而主动加大环保投入。

  在煤炭、化工生产企业中,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的超标排放还是较普遍的,尤其是绝大多数小企业污染防治设施缺失。新环保法实施后,生产企业要加强污染防治,否则将有可能面临巨额罚款。小企业可能面临环保公益诉讼

  新环保法特别注重运用经济政策和市场手段。环保部将继续会同中国保监会推进环境责任保险,在鉴别、筛选高风险企业的同时,逐步完善风险企业环境风险评估的规范、方法和指标,并推动地方环保部门、保监机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公司协同合作。

  为加强对企业的监管,新修订的环保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环保部门掌握企业的环保表现,通过社会诚信平台从而形成一个共享机制。“银行、金融机构、商务出口管理等部门会在资金借贷、流动资金和进出口等方面对违法企业进行管制。

  3、强制性实施联防联控机制

  雾霾问题的产生主要就是因为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原因。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挺进企业的技术进步,从源头上解决,但是更需要实施联防联控机制。

  解决京津冀的雾霾问题在工作中探索出来的联防联控机制,此次也在法律上得到进一步明确。新法规定,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等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是整体区域的事,仅仅靠一个省、一个市、一个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尤其是在产业雷同的区域,采取联防联控措施,效果将更加明显。同样,在河流治理方面也实行大流域目标制,必须进行联防联控。

  二、新的环保法引导性特征

  制订严格环境保护法的目的,不是整治企业,而是为了加速企业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向更高的目标前进。

  1、新环保法倒逼行业转型升级

  对于石油和化工企业来说,新环保法将形成更加严厉的倒逼机制,迫使企业投入更多的财力和精力来提高自身工艺、技术、装备和管理等各个方面的水平。行业面临的压力一定是巨大的,但是从长远来说,新环保法对于整个石化行业的转型和提升最终将会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环保法除了对企事业单位、地方政府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外,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也进一步给予了明确。对于新上项目来说,公众参与度越高,意味着企业需要支付的时间成本、沟通成本也越高。要让民众充分地理解和接受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就需要企业多作科普知识方面的宣传,以坦诚的姿态,多与民众作正面的沟通,切实杜绝类似"PX"事件的发生。

  2、引导企业实施绿色发展

  面对新环保法,企业需要进一步提升绿色环境理念,加强企业管控,绝不能碰触环境污染红线。随着企业转型升级,清洁能源开发会迎来大市场,这将有助于企业节能环保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当今时代的特征是经济的绿色化趋势日益明显, 在绿色经济模式下,环保技术、清洁生产工艺等众多有益于环境的技术被转化为生产力,通过有益于环境或与环境无对抗的经济行为,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发展绿色经济,是对工业革命以来几个世纪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根本否定,是21世纪世界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我国以生态化、知识化和可持续化为目标,改造现存的资源消耗与环境污染严重的非持续性的黑色经济,建立和完善生态化的经济发展体制,推动科学技术生态化、生产力生态化、国民经济体系生态化,使21世纪的社会主义中国成为一个绿色经济强国。

  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成为评价企业竞争力的一个主要因素。由于新环保法严格的同时消费者绿色需求偏好强烈,国家间绿色贸易不断升温,绿色悄然成为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使得企业面临的竞争格局发生变化,建立在“绿色”基础上的竞争正逐渐替代传统竞争成为企业的主要竞争模式。如果将企业应承担的自然资源损耗、环境污染价值、环保支出等绿色成本因素考虑在内进行测度的话,企业竞争力状况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企业如何在绿色环境中获得竞争优势和保持久的竞争力,这都是理论界、政府和企业界普遍关心的问题。企业绿色竞争力概念的提出,改变了企业竞争力的衡量长期以来只偏重效益指标的状态。我国企业的绿色竞争力非常低下,资源和能源利用效率以及单位产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很大。目前,我国企业依然没有走出资源驱动型经济增长路线,传统的以“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低质量、低效益、低产出”为特征的发展方式继续占据着主导地位,环境污染和资源匾乏是悬在我国企业头上的两把利剑。因此,培育和提升企业绿色竞争力成为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要现实课题

  3、引导实施“政府、企业、社会”共治

  保护环境,政府、企业、社会组织、每个公民都参与进来。全民环保的意识的提高将加快环境质量的改善,我国的环境保护主要靠政府部门的强化管理。如今,新环保法为扭转这一局面作出了新的尝试。在多元共治、社会参与的现代环境治理理念下,新环保法提出,各级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企业承担主体责任,公民进行违法举报,社会组织依法参与,新闻媒体进行舆论监督。

  过去,一些地方群众监督参与环境保护的渠道不通畅、信息不明了、权益无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没有得到有效落实,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有发生。现在新环保法明确公民享有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体现了环境保护多元共治的理念,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将加快环境质量的改善,尤其是将推动企业拿出治理污染的“时间表”。全民参与的重要意义同样表现在对环境的公众监督上。新修订的环保法在给环境监管部门赋予更大执法权力的同时,也相应规定了环境监管失职行为的制裁措施,以及环境信息公开和接受社会监督的义务。

  三、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是长期的任务

  外部效应是由市场失灵引起的,环境保护执法失灵还会发生,因为市场不能将生态资源的生态服务能力纳入市场成本,然而更深刻的根源却是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的矛盾。将外部效应内部化并使其进入市场,主要通过产权明晰化的途径,但在制定和实行环保制度时我们需要考虑更多的问题,才能维护整体利益和未来利益。现实社会中,利益是分散在各个层面的,如社会集团之间、地区之间乃至国家之间。二氧化硫的大量排放造成了相邻区域的酸雨频降,各种各样的利益冲突都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环境,仅仅依靠环保部门管制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超强的制度机制———一个既能保证个体得益,又能促进集体理性的制度体系。要达到这一目的,根本出路在于制度创新,制定新的环保政策和产业政策,尽量使环境资源的全部成本反映在产品价格中,实行污染者支付相应“生态环境净化成本”或“生态环境损害成本”的制度。

  事实上,表现为不同利益团体之间的一种博弈,但政府对生态资源利益关系的整合,创建生态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制度体系,正是通过协调他们之间的讨价还价来实现妥协与平衡的过程。诚然,现在的“生态危机”和“生态灾难”已经受到政府与社会的普遍关注,然而政府的制度安排越影响利益团体,这些团体就越觉得政府的制度安排与自己的目的相关,也越积极努力地去影响政府的决策。为了使国家和政府真正成为属于整个社会的公共力量,不至于成为少数强势利益团体的代言人,需要建立现代社会的有效机制,通过制度化的途径接纳社会成员的普遍参与。 

论坛资料
  围绕经济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对企业操作层面带来诸多影响,集合各路精英使石油石化企业了解如何发展清洁能源、减少雾霾,共同探讨全球石油石化产业发展的机遇和未来。
    论坛时间:2014年6月19日-20日
    论坛地点:北京中奥马哥孛罗大酒店
    活动议题:雾霾下的使命与机遇---油企的清洁发展之道
    主办单位:《中国石油石化》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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