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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监管 合理利用
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政府于1915年制定了《公共资源法》,其中的第三章是针对石油和天然气的专门规定。加州政府在其定期公布的油气法律文件汇编中,将这部分内容单独摘录出来,命名为《加州油气保护法》,是协调加州油气生产活动的基本法。加州政府的油气法律文件汇编还收录了《加州海岸法》《加州民事诉讼法案》《政府法案》《健康与安全法案》中与油气生产相关的规范条款。在法学理论中,这些规范和《加州油气保护法》(以下简称《油气法》)共同组成油气生产行为规范体系,它们是有机统一的整体,可以被称为广义上的加州油气保护法。
加州油气保护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保护油气资源储量的前提下提高油气采收率、协调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立法重点是授予加州油气监管局全面且规范的监管权,通过专业高效的监管行为实现资源合理利用。下面对《油气法》中油气监管局的部分做简单介绍。
监控作业 违禁立停
《油气法》共分八章,在第二章“定义”中,明确油气监管局是加州陆上油气监管的主管部门。油气监管局是专业机构,局长和监察员都必须是石油工程师或地质工程师等专业人士。加州主控官为监管局的长期法律顾问,主要职能是帮助监管局进行司法诉讼。监管活动的经费主要来源于石油公司按油气生产量定期缴纳的监察费。在每年的6月15日后,监管局与加州财政局会根据油气公司上报或评估的月生产量,定出个人或公司应上交的监察费。费用分两次上交,如果不能按期交付,处以正常费用10%的罚款,每月按照1.5%加收滞纳金。监管局和财政局有权冻结油气公司账务,直至交清。
《油气法》第三章到第八章赋予加州监管局的职权主要有资质审核、生产监测、环境保护、资料管理等,这些职能在国家层面分别由安监(资质审核和安全监管)、能源(生产监测)、环保(环境监管)、国土资源(资料管理)管辖。
审核、颁发生产许可证。加州油气公司的钻井、修井、井下作业、井内注液(气、水、油田废物和化学物等)等行为必须提前在油气监管局申请许可证。油气监管局根据申报资料、行为操作标准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可颁发作业许可证。油气公司获得许可证后,方可对油井进行施工作业。作业期间需将许可证张贴在井边工作站。
全程监控油气井安全作业。《油气法》授权油气监管局全程监督油气井作业行为,重点是安全作业和环保事务。监管局派出监察员到作业现场,监督生产工序、施工器械、环保措施等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如有违法违规操作,监察员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并处以罚款。出现井喷等危险情形时,油气公司需立即上报油气监管局。监管局指派监察员去处理事故,并要求油气公司承担处理事故发生的费用以及相关损失赔偿和行政罚款。
油气监管局有责任对废弃井进行全面监察,特别是对存有危险和有高沼气、天然气泄漏的废弃井,要进行周密的处理,并且要设法预防天然气泄漏等安全事故。如果找不到废弃井的负责人或所属油气公司,加州政府出资授权油气监管局处理。对可能危及居民生活安全的危险井,油气监管局有权下令立刻停止作业,进行安全维修,直至能安全生产。
查处事故 保护资料
督查油气田生产的环境事故。比如地表沉降事件。如果油气监管局发现产油区或附近地区有地表沉降现象,或收到油气井生产对建筑、港口和沿海等有所影响的报告(沿海3海里内属于州政府管理区,3海里以外为联邦政府管理区),监管局有权要求在区域生产的油气公司在一个月内制定出制止地表沉降的方案,并上报油气监管局审核。为了保证治理效果,监管局可以根据引发地层下降的原因,主动责成相关油气公司参与治理工作,并承担费用和责任。治理方案通常要求在审核通过后90天内执行完毕。油气监管局如有证据表明油气公司的治理没有成效,或油气公司怠于履行治理义务,监管局可以提起民事侵权诉讼,追究油气公司的侵权赔偿责任。
再如油洞、甲烷气或沼气等安全威胁事件。油田附近地面有油洞、甲烷气或沼气,或者天然气外泄等危害居民与野生动物的隐患时,监管局有权发出通知要求油气公司必须要填满油洞或采取其他安全处理措施。责任人必须在收到通知后10日内进行安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告监管局。如监察员审查后不满意处理效果,监管局有权要求油气公司立刻停止生产直至安全处理达标。如果是自然产生的甲烷气,油气监管局通过公司听询后,可以拨款做安全处理。
保管油气资料,提供资料服务。《油气法》要求,测井、压力恢复测井、岩芯等油气井作业的原始数据、原始图表,须在60日内上交油气监管局。油气公司每月的生产数据,需在90日内上交油气监管局。上交的油气资料设有保护期,如果油气公司认为油田是全新油藏或采用了新技术方法进行操作,可向油气监管局申请保护期,陆上油气井资料为2年,海上油气井资料为5年,油气公司可申请再延长2年保护期。油气公司有权禁止他人接触保护期内的油气资料。但保护期满后的油气资料可免费向社会公开,由油气监管局负责提供资料查询、复制等社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