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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严《安全生产法》
2014年10月14日 10:38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郑 丹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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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访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铁民

  加大责任、加强监督、加重处罚,是新《安全生产法》的题中之义。

     文/本刊实习记者 郑 丹

  我国安全生产或将迎来史上最严《安全生产法》。

  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大大提升: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和通报制度;提高罚款上限,并规定了事故行政处罚和终身行业禁入制度—特别重大事故罚款1000万至2000万元;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那么,这部新法有哪些亮点,颁布和施行会给我国石油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带来什么影响?对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意识,降低事故发生率能起到哪些作用?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刘铁民。

  预防为主 加强监督

新《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将在企业生产安全领域树起一道高压线。 摄影/ 胡庆明

  中国石油石化:刘院长您好。在您看来,新《安全生产法》呈现出了哪些特点或者亮点?

  刘铁民:原来的《安全生产法》是两句话八字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现在变成五句话二十字方针“安全发展,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新法增加和修改了部分法律条文,总的来说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一是立法宗旨强调安全发展、以人为本。这与过去的安全生产工作为了促进经济发展有很大不同。另外,安全生产的工作机制也做了很大调整,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二是强调了隐患的识别。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这意味着生产经营单位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并在规定期限内消除事故隐患,将被认为是违法行为。

  新法特别强调了高风险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新法规定,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企业要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管理;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进行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将隐患消除在事故发生前。新法还要求,高风险行业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此,严格贯彻执行新法将对石油石化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

  中国石油石化:新法的颁布施行对包括我国石油石化领域在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哪些重要意义与影响?

  刘铁民:新法的颁布实施将对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产生很大的推动作用。首先,企业在贯彻、落实和执行新法过程中要产生相应的机制和规范,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安全生产制度化建设的高潮,推动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法制化建设进程。其次,企业通过在全国范围内对新法的宣传、普及和培训,不仅能增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法律意识,而且能推动我国安全生产法治水平的提高,使我国安全生产工作更加有法可依、以法治安。

  我国石油石化行业近年来发展速度很快,安全生产形势也很严峻,尤其是重大事故发生的风险比较高,新法对所有高风险企业和经营单位都将起到很大的规范和震慑作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更加严格,对安全生产事故的惩罚更加严明。

  加大追究力度 加强行业自律

  中国石油石化: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安全生产警钟长鸣,但是事故仍然时有发生。您认为,导致安全生产事故频出的主要原因是什么?

  刘铁民:我认为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没有真正树立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的理念;二是企业的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

  即将施行的新法中许多规定有利于老问题的解决。比如,在处理石油石化企业的生产事故时,可遵循新法中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属地为主原则。地方安全生产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和安全监管机构协调处理,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新法还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企业负责制,要求企业加强职工参与和行业自律。对石油石化企业来说,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国石油石化:新法加大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力度,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哪些挑战?

  刘铁民:新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经济处罚,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除了要依法承担相应赔偿等责任外,还将面临最高至2000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新法加大了对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已经实行“一票否决”制,新法颁布施行后,由于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责任的追究力度,石油石化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增加了。我国石油石化企业应该充分重视新法的规定和要求,把压力变成动力,树立并加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中国石油石化:新法强调了安全发展、以人为本、综合治理,我国石油石化企业需要进行哪些调整和应对?

  刘铁民:新法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对石油石化企业而言,必须严格进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科学地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切实加大执行力度。企业还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中国石油石化:您认为,企业在强化风险管理机制和提高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方面应做出哪些努力?

  刘铁民:为防止生产事故发生,达到零事故和零死亡的目标,企业不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而且应尽快建立现代企业安全管理制度。这些年,包括石油石化企业在内的大型国企出现重大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安全管理制度没有达到现代化。

  石油石化企业要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加强风险管理能力,需要建立一套系统安全管理制度(SSP:Safety, System, Program),把本质安全、系统安全管理和安全文化三者联系在一起,才有可能取得零事故的核心目标。

  国外大型跨国石油石化企业采用稽查制和风险管理来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其安全管理部门的性质属于监督检查部门。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整个生产经营和发展战略中去,形成一套系统安全管理制度。这套制度和其他许多制度一起形成了企业安全管理的制度体系。

  责任编辑:侯瑞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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