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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发行仍是好时候
2014年11月24日 14:56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晏 斌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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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为政策支持,市场在进一步培育发展,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仍处在好时候。

   文/晏 斌

  7年之前,也是在金秋十月,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成功发行金融债券,成为我国第一个发行财务公司债的财务公司。在中国石化财务公司首单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之后,到2009年底又有8家财务公司成功发放了金融债券,均收到了良好的融资效果,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金融市场的了解和认可。但即使是在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存续高峰的2009年,总的发行量也没有达到200亿元,规模极小。近年来,那些首批尝试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财务公司的金融债已经陆续到期、安全兑付了。

  可惜的是,这些第一批“吃螃蟹”的财务公司,大多数没有保持第一轮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的规模。同时,笔者也没有发现更多的财务公司加入到财务公司金融债的发行队列中来。根据公开数据信息,2010-2012三年间,没有新发财务公司金融债。2013-2014两年间,仅有一家财务公司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截至2014年底,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存续余额将仅存60亿元。

  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遭遇七年之痒,让部分市场人士非常悲观。笔者认为,目前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仍是好时候。

  政策从未动摇

  在财务公司金融债发行遭遇七年之痒的同时,中国的金融改革正在不断推进。一方面,我国以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得以丰富和完善,另一方面,金融监管部门坚定实施了流动性监管标准,为财务公司行业利用资本市场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遇。

  首先是政策方面的支持。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是目前为止国家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对财务公司这一金融机构所颁发的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大法”。这部“大法”首先以《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3号》于2000年颁布并实施;2004年9月1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了一次修订;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通过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的决定》,再次对这部“大法”进行了修订。

  最新版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了“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可以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所从事的各项业务。《办法》第一款就写明了“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为全国财务公司行业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提供了政策依据和法理保障。

  除这部“大法”外,2007年7月13日,银监会以银监发[2007]58号文,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条件、发行方式、申报材料等都做出了进一步明确而又具体的规定。这一通知是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法律指引。

  上述两个文件从发布或最后一次修订之日起到现在,未见任何变更或调整。这充分说明了国家金融监管机关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支持是一如既往的。

  发行需求依然强烈

  了解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急迫性,就不能不从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谈起。财务公司成立之日起,大部分资金来源表现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的存款,而实际上大多数成员企业客观上面临着资金紧张的情况。随着集团公司成员单位现金管理能力的增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能提供给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大多呈现进一步下降的趋势。结果就是,在财务公司的存款来源中,长期的少短期的多,稳定的少变动的多。财务公司资产负债的期限结构严重失衡,短期资金用于中长期项目矛盾比较突出。

  很多企业财务公司在运营中强烈地感受到这种资产负债期限结构的不匹配给财务公司所带来的风险。这种认识来自他们在日常运作中所反复遇到的双重困境:是减少对成员单位的贷款以全力保证结算支付还是尽量满足成员单位的贷款需求而让结算支付“尽力而为”。这种无奈的选择与财务公司资金来源不足,特别是长期资金来源不足的短板有着直接的关系。长期依赖同业资金市场融入的短期资金随着金融市场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蕴含了越来越大的风险。一旦市场遇到风吹草动,这些积聚的风险就可能一触即发。财务公司将很容易陷入资产负债结构不合理带来的灾难之中,不仅危及财务公司的生存,而且会“以点带面”,对实体企业和金融市场带来冲击。

  金融学中早已对这种风险做了精准的定义。这就是早已被银行等广大金融机构所普遍认识的流动性风险。化解这种流动性风险的外部手段,一是依靠资金市场,二是依靠资本市场,后者主要包括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通过发行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筹集中长期资金,既可以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又可以优化和稳定财务公司的资金来源结构,从而平稳地实现财务公司和资本市场的双赢。

  市场积极发展

  笔者注意到,近年金融监管部门为了支持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债券的发行,实际上做出了巨大的努力,推出了多项政策,给予了积极的扶持。据笔者观察,突出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推出小微企业金融债。2011年6月7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企业金融服务的通知》。文件指出:对于小企业贷款余额占企业贷款余额达到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在满足审慎监管要求的条件下,优先支持发行专项用于小企业贷款的金融债,同时严格监控所募集资金的流向。2011年10月25日,银监会又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补充通知对商业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要求和优惠政策。

  完善了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具体要求。2013年9月26日,人民银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定向发行金融债券相关事宜的通知》。所谓定向发行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向事先确认的认购人发行债券的行为。这个通知明确了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定义和特征、认购人资质要求等内容,为支持金融机构多样化的债券发行方式要求提供了更多的便利。

  推动了金融债券跨市场发行。经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两个监管部门联合审批批准,首批 120亿元国开行金融债券于2013年12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发行,进一步促进了场内和场外市场的互联互通。这有利于金融资产要素自由流动,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债券市场体系迈出了重要一步。

  推广银行发行次级债券。2013年11月,证监会和银监会联合发布 《关于商业银行发行公司债券补充资本的指导意见》,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包含减记条款的公司债券。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可在交易所发行公司债补充资本,为商业银行减记债登陆交易所扫清了法律障碍。

哪把钥匙能够打破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目前的困局。 供图/CFP

  突破方向

  国家的金融监管主管部门已经多次表示,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金融自由化和利率市场化等金融体系改革,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体系。这就为中国的债券市场特别是金融债券市场的繁荣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也为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复兴提供了重大的历史机遇。可以想象,金融债券市场的完善、金融债券发行主体的丰富、金融债券市场功能的多样化甚至金融债券市场的效率都将会有一个由量到质的飞跃。

  那么,日益壮大的财务公司行业群体又如何具体地参与到这一伟大而又令人鼓舞的金融债券市场改革的历史机遇中来呢?

  笔者认为,财务公司必须立足于自身所依托的企业集团实际,依据我国金融监管主管部门的政策要求,结合财务公司金融业务发展的具体特点,借鉴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的有益经验,通过对财务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品种创新和技术创新加以实现。本着由简到繁、由低到高、有序开展,循序渐进的原则,抛砖引玉,笔者建议可以从六个方面着手。

  第一,在品种形式上,除普通财务公司金融债券外,可以尝试发行附抵押的财务公司金融债、附担保的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等形式。

  第二,在利率设计上,除一次还本付息的固定利率债券外,可以增加分期付款的财务公司金融债券、浮动利率的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等品种。

  第三,在期限结构上,应尽量囊括短期、中期、长期等多期限品种,满足金融债券市场上不同类型投资者的个性化需求。

  第四,在发行对象上,可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定向募集而不必一定采取公开募集的发行模式。这样可以进一步提高融资效率。

  第五,在发行币种上,近期可先尝试利用美联储利率将升未升之际在境内发行美元债券,境内美元资金充沛也为境内美元债券发行提供了必要的可能性。

  第六,抓紧研究和设计债券远期、利率远期、外汇远期等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衍生产品,满足不同风险偏好,引导多层次的投资者参与,从而不断扩大财务公司金融债券的市场份额。

  责任编辑:石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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