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大
- 较大
- 默认
- 较小
- 最小
1月,中国人民大学国际能源战略研究中心举办了“中国能源国际合作论坛2018”。其间,业界一线能源专家、学者对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从事油气项目投资与合作所面临的风险时进行热烈的讨论。其中一位老专家说道:“我搞了二十多年的海外油气合作,这风险、那风险,说一千道一万,归根到底还是地下有没有油气储量,以及资源国让不让你干的问题。”老先生的话点出了国际油气合作项目建设运营与风险管控的精髓,其对跨国油气合作本质的领悟可谓一针见血。
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从事跨国经营,针对国际油气合作项目的运营管理,其可行性如何?运作模式如何?项目质量如何?管理水平如何?盈利能力如何?风险如何管控?笔者在这位一线能源老专家的观点基础上又做了一些思考和拓展,将跨国油气合作进行疏理和解读,其实也就是“四句话、十二个字”的事情,即:“有没有、让不让、能不能、通不通。”
有没有
所谓“有没有”,就是你在东道国(资源国)所投资的区块下面,到底有没有规模的、可供商业开发的储量,特别是高品位成规模的储量,从来都是外国石油公司的命根子。
先讲一个案例:中海油2012年以151亿美元收购加拿大尼克森(Nexon)公司,但随着国际油价的断崖下跌,这桩原本在业界多数专家眼里是一笔好买卖的并购,到了2015后,急转直下,成了中海油最大的包袱,堪称海外业务的“滑铁卢”。由此,2016年,中海油壮士断腕,对加拿大油砂资产做了近15亿美元的巨额减值计提处理,此举直接影响了中海油当年整体的财务表现。
事情到此似乎结束了,但柳暗花明的事情“意外”来了。2016年下半年以来,埃克森美孚宣布陆续在南美洲圭亚那海域Stabroek盆地发现了6个大型油气藏,最近的一次宣布发现是在今年1月初,Stabroek盆地第六个油气发现诞生,其油藏厚度达到70米,为高质量碳酸盐油气藏。此次发现,总的探明可采储量4.4亿吨(折合32亿桶,这意味着油田建产后的生产能力将到达4000万吨左右,80万桶/日),而中海油当年收购的尼克森公司恰恰拥有这一埃克森公司担当作业者的圭亚那海域项目25%的股份。这意味着,由于埃克森公司的勘探发现,项目建成投产并达到高峰产量水平后,中海油将拥有圭亚那项目20万桶/日的权益产量,这相当于再造了一个尼克森!
而且据埃克森公司称,该项目的开发成本会得到有效控制,即便在40美元/桶的超低油价水平下,该项目依然有钱可赚。由此现在看来,恰恰是这一“不起眼”风险勘探区块,拯救了尼克森,某种意义上也拯救了中海油的海外业务。尽管有运气的成分,但我们还是可以说,这是中海油的“战略远见”。
继续以埃克森公司为例,2017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新闻学院院长史蒂夫·科尔写了一本《石油即政治》。笔者读后,强烈感受到整个埃克森公司,就对一个业绩指标尤为看中,那就是“储量接替率”(公司当年新增石油可采储量与当年产量之比)。近20年来,埃克森公司年度新增可采储量80%以上来自其主导作业的、遍布全球的海外项目。每当到了年末,只有当年储量接替率指标大于或保持1以上时,公司管理层才觉得松了口气,如释重负。因为,储量接替率保持在1以上,意味着公司继续保持较好成长性,相应会抬升其在资本市场的股价。
由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储量的发现对于从事跨国经营的石油公司而言是多么的重要。对于大型油气勘探发现,业界有“十年不开张、开张吃十年”之说。少了储量,于油公司而言,无异于“巧媳妇难为无米之炊”。这个意义上讲,储量风险才是作为外国投资者的油公司,在资源国关注的首要问题。
让不让
所谓“让不让”,其实是指资源国油气合作政策和财税条款的优劣问题,油气合作项目的主合同堪称项目的“宪法”,其重要性怎么强调都不为过。再好的项目,没有互利公平的商务法律合同条款做保障,只能算是“水中月镜中花”。所以,让不让,关键还是要看资源国如何定位外国投资者在本国的油气开发。目前,在让不让、让多少的程度上,全球的油气资源国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一是“坚决不让”,此类国家主要包括沙特阿拉伯、科威特等中东产油大国,迄今为止,这些国家的上游勘探开发市场,自上世纪六七十年代“国有化”运动后,一直未对外国石油公司开放。二是“适度让让”,此类国家主要包括伊朗、委内瑞拉、伊拉克、俄罗斯等重点资源国,当前,其油气对外合作的合同条款异常苛刻,几乎清一色地采取“服务合同”模式(伊朗是回购合同模式)。也就是说,外国投资者无论在这类国家扔进多少钱,其投资回报是固定的,挣的只是服务费、报酬费。比如在伊拉克最大的鲁迈拉油田,外国油公司(BP公司和中石油)每生产一桶油的报酬费(服务费)是2美元。服务合同规定,地下的油气储量是属于资源国的,跟外国公司没有半毛钱关系。三是“大度让让”,此类资源国现在越来越少了,主要是依然采用产品分成合同、矿费许可证制或租让制的国家,比如非洲的乍得、苏丹、南苏丹,中亚的哈萨克斯坦、土库曼斯坦等,此类国家往往投资环境较差、亟待外国投资,往往以更为优惠的合同条款吸引外国油公司。相应的,此类合同模式下,油田地下储量可以按照一定的比例记入外国投资者的财务报表中,作为公司的核心资产。而且,一旦油价上涨或者发现新的储量,外国石油公司往往就可以获得超额投资回报。
除了石油合同本身,资源国还可以通过财税政策的变动已达到对外国石油公司“让”还是“不让”的目的。比如哈萨克斯坦,在高油价时期,为了阻止外国投资者获取超额回报,往往变相通过提高出口关税、矿产资源开采税以及新增原油出口收益税税种等手段,侵蚀外国油公司的收益。因此,除了储量这一“先天”因素,影响油气合作项目投资回报和盈利能力的关键因素就是资源国所采取的合同模式和财税政策条款了。
能不能
所谓“能不能”,实际上就是海外项目公司(通常情况下是合资公司或联合经营实体)及其母公司,分别作为项目的作业者和大股东,能否在既定的时间周期内,通过协调承包商、服务商和供应商,在批准的预算范围内,高质量地把项目建成并顺利投产运营,实际上是一个“作业者综合能力体现”的问题。
结合笔者的实际工作经历,作业者综合能力主要表现为三方面。首先,在项目前期评价阶段,项目作业者及其股东能否为项目构建一个正确的经济评价模型。经济评价模型本身的构建相对简单,无非就是一套Excel表格、函数和算法,但模型中各种参数的选取至关重要,比如油价、预期产量水平、折现率、税率、汇率、预期收入与利润等等,其背后反映的是作业者对未来油价的预测准确度、对油气田预期储量和未来产量水平的预测到位度、对项目合同条款的理解到位程度、对资源国财税政策掌握程度等等,实际上反映的是作业者及其母公司的技术能力和商务能力。通过经济评价,才能计算出项目的净现值(NPV)、投资回收期和内部收益率(IRR),而NPV、IRR等才是决定该项目能不能干、未来能不能赚钱的评判依据。其次,在项目动工上马后,能否按照既定的进度、批准的预算,高质量地把项目建成投产,实际上是考验作业者的项目管理能力。大型油气项目的投资动辄几十亿甚至数百亿美元,建设周期一般3~5年,这么短时间、这么密集的工作量和投资强度,绝对是对作业者综合能力的考验。内部而言,要精准协调好勘探、开发、钻井、工程建设、采办、预算、财务、后勤等团队,使他们各司其职、无缝连接;外部而言,要统筹协调好各类承包商、服务商、供应商等,按照项目建设进度,做好服务工作。再次,是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商务运作和利润筹划能力。诚然,油气田的地质禀赋和合同条款奠定了海外油气合作项目盈利的基础,但好的商务运作模式在于帮助作业者靠“过程”赚钱,而不仅仅靠“结果”赚钱。项目运营过程中是否能把握价值创造的关键、规避可能出现的风险,反映了石油公司的内在竞争力。BP公司作为伊拉克最大的鲁迈拉油田项目作业者,2009年接管该油田后,立即着手在伦敦筹建上百人的、专门服务于该项目的技术和商务团队,并通过协议方式与伊拉克政府达成一致,在为项目提供技术和商务支持的同时,向政府和其他合作伙伴收取高额专家咨询费。每年,RST为BP公司贡献的净收益高达1亿美元以上。
以上这些能力是作为作业者的“标配”。为什么埃克森、壳牌、BP等石油百年老店长期以来一直位居世界500强企业前十甲,除了石油天然气作为一种全球大宗商品导致石油企业的收入规模大以外,跨国经营能力、不可复制的核心竞争力也是关键。
通不通
所谓“通不通”,实际上是指油气田储量的价值实现通道畅通与否,也就是说,必须构建和筹划成熟的运输渠道和消费市场来确保油气合作项目产出的原油或天然气能够顺利卖得出去、卖个好价钱、如期实现其价值。否则,一切都是“茶壶里煮饺子”。最为悲催的事情就是,在油气合作项目前期论证和筹划阶段,由于作业者经验不足或其他原因,没有事先考虑好油气产出后的外输方式和提前锁定目标市场,而导致项目建成后,原油和天然气的销售渠道不畅、销售价格不高,而进一步导致项目“功亏一篑”的失败结局。
对于拥有出海口和港口的资源国,作业者在该国进行上游油气勘探开发的同时,应同步筹划建设从油气田输往港口的管道或同类输送设施,以便在油气田建成达产时及时能够实现外输和出海销售。当然还要考虑资源国本地消费市场的需要,内销和外销的比例可以由作业者与政府商定。比如中石油1997年在开发建设苏丹1/2/4区千万级油田时,同步修建了从油田至苏丹港的1506公里外输管线。1999年7月该油田建成投产时,外输的油头当月就抵达苏丹港,顺利实现了外输和销售。
对于没有出海口的内陆国家,作业者在启动油气田开发建设之前,就要摸清楚应该从哪个邻国将油气出口,通道该怎么建设才最为经济。最好是从资源国的友好邻国修建出海油气通道。这就涉及两国甚至多国关系和地缘政治的问题。因此,能源地缘政治风险一直是跨国石油公司所要重点关注和防控的。比如,埃克森美孚上世纪90年代在乍得开发石油项目时,同步修建了从乍得经喀麦隆出海的石油管线,及时实现了石油储量的价值,获得了巨额回报。
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石油集团国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