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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签署非儿戏,勇敢说“不”
2019年08月14日 20:10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程琳云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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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些年,加油站网络扩张越来越难,租赁社会加油站亦成为各大石油公司快速扩大成品油零售市场必不可少的手段。依照相关法律,双方一旦签订租赁合同就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违反合同约定和解除合同。然而,现实中,加油站业主中途提出解除合同屡见不鲜,势必会引起法律纠纷。本文结合某国企石油公司面对一社会加油站的无理要求,果敢应对,最终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的这一案例进行分析,在当前的成品油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对国企石油公司维护租赁加油站稳定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尘埃落定:石油公司赔付27万元

  2009年12月29日,某国企石油公司下属石油分公司与某社会加油站业主签订了为期15年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期限为2009年12月31日至2024年12月30日,年租金86万元整。合同约定,承租人(石油分公司)改造加油站时,不得擅自拆除加油站内的固定建筑物,如需拆除,需征得出租人(加油站业主)同意。

  2013年8月,出租人受到某公司出高价收购加油站的诱惑,以租金不符合市场价、租赁协议显失公平等理由向承租人发函要求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石油分公司断然拒绝了其无理要求,并复函告知其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此,自2013年9月起,加油站业主经常将自有车辆停放在加油罐卸油车位,致使石油分公司无法正常接卸油品,油站正常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在与加油站业主沟通无效的情况下,石油分公司向加油站辖地警方请求支援,因出警次数频繁,辖地派出所亦感觉无力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建议采取诉讼的方式解决。

  鉴于加油站业主无理行为愈发加剧且有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势头,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租赁合同约定,也严重干扰和影响了加油站的正常经营并给加油站经常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石油分公司于2014年1月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加油站业主停止实施影响租赁财产使用、收益的行为并承担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对方则提起反诉,要求解除租赁合同,赔偿储油罐除锈、修复损失50万元,承担违约金258万元。

  由此,某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4年7月下达了一审判决书,支持了石油分公司的诉求,要求对方业主停止实施影响租赁财产使用、收益的行为并承担2万元的违约金,驳回对方的反诉请求。

  对方业主不服一审判决,于2014年9月向某市中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石油分公司在进行加油站改造时改动了其油罐及相连的管道设施等,属于违反合同“不得擅自拆除加油站固定建筑物,如需拆除需征得出租方同意”的约定。

  某市中院于2014年11月以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下达民事裁定书,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某区法院重新审理。

  2015年7月,某区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加油站租赁合同,同时各自承担违约金3万元。互相抵消后,石油分公司与业主均无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双方均不服某区人民法院的判决,均向中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中院下达终审判决,判决石油分公司承担违约赔偿30万元,业主承担违约赔偿3万元,相抵后,石油分公司赔偿业主27万元。其他均维持一审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履行合同的判决。

  2016年4月,业主不服终审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下达民事裁定书,驳回业主的再审申请。至此,本案在法律程序上终于尘埃落定。

  经济利益之争:争议焦点有三

  加油站租赁合同是否应当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加油站资产租赁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于加油站业主而言,其主要的合同目的是向石油分公司收取租金,当然,支付租金也是承租人的义务,而石油分公司的租金一直足额支付。由此,出租方签订合同的目的并未落空。涉案合同既合法有效,又正常履行,因此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加油站业主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从本案租赁合同主体特征及约定的权利义务分析看,石油分公司租赁加油站全部资产从事油品销售业务,由此,原属于加油站的加油设施等全部资产均应包括在租赁资产范围内,而且根据合同约定,出租人不得妨碍石油分公司经营,故加油站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加油站内、阻碍加油岛的使用等均属于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

  石油分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根据合同约定,石油分公司改造加油站时不得擅自拆除加油站内的固定建筑物,如需拆除,需征得出租方同意。若要说明这一点,就要弄明白储油罐是否属于固定建筑物。法院认为,原加油站储油罐属于固定建筑物。按照建筑学的一般理解,建筑物是指在土地上建设的供人们居住、生产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场所。石油公司拆除的5只储油罐,若油罐作为单独的个体,显然不属于建筑物的范畴,但本案所涉5只储油罐,经过深埋并与其他物体相连接,共同发挥生产功能,具有建筑物的意义。既然属于固定建筑物,法院认为,石油分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经对方同意就挖出储油罐并改成4只80立方米油罐的行为均是严重违约,使出租人的财产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且石油分公司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加油站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这也是石油分公司最终做出30万元赔偿的关键原因。

  从本案最终判定来看,笔者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不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也不存在履行障碍,法院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无疑是正确的,但判决承租人承担30万元违约金值得商榷。因为二审法院多次发回重审明显是受到了加油站业主的压力,本案并不复杂,但加油站业主行为出格,不仅给法院和承租方带来恶劣的负面影响,还对相关人员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干扰。石油分公司承担30万元违约金的终审判决,也是法院认为,作为国企石油公司要顾全大局的一种权衡办法。

  四点体会与启示

  本案历经近四年,经某区法院和某市中院四次审理、省高院再次审理,最终石油分公司沉着冷静,果敢应对,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使社会加油站业主的爽约涨价企图最终没有得逞。由此,本案中有很多经验值得我们汲取。特别是在当前的成品油市场环境下,这些经验对维护国企石油公司租赁加油站的稳定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旦成立生效即受法律保护。该加油站相对地理位置优越,门前道路是城区通往某区的主要道路之一,沿线油站布点均为石油分公司所有,属市场控制区,一旦该加油站为竞争对手拥有,将给石油分公司的市场份额带来严重打击。面对加油站业主长时间无理纠缠甚至带有非法性质的威胁、恐吓,地方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人员的说情、招呼,石油分公司上下没有退缩,经多次研讨,抓住案件要害,积极应对,坚定捍卫了企业利益,践行了对企业忠诚的勇敢担当。事实表明,在涉及企业利益的原则问题上,只要敢于坚定信心迎难而上,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一定会得到保障。

  注重合同履约过程中的监管,防范履约不慎带来的风险与责任。本案判决合同继续履行,维护了加油站网络稳定,来之不易。但从合同履行的角度看,仍然要汲取一定的教训。石油分公司与业主的租赁合同约定相对较为详实,出于对“固定建筑物”的不同理解,石油分公司在实际改造时虽然得到了业主的口头同意且法庭上有相关证人证言,但在进行安全隐患改造时没有取得对方业主签字确认的书面材料,导致法院采信业主的主张并最终判定石油分公司承担大于业主的违约责任,且还须在租赁期满后恢复油罐原样。可以看出,石油分公司履约过程中这一问题,成了业主企图单方爽约的依据,并最终成为石油分公司在本案中承担大于业主违约责任的硬伤。因此,对于正在履行过程中的经济合同,公司法律部门与业务部门要做好日常履行监管,以防范履约不慎带来相关风险与责任。

  处理好信访和法治的关系。信访工作是群众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渠道。本案就是因为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合同继续履行,出租方在法律渠道内无法达到他们想要的结果,只好拿起信访这一武器,希望以此为突破口,达到解除租赁合同的目的。由此,我们必须坚持以法治思维引领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坚持依法治企,以法治方式解决矛盾和问题,以法治意识引导群众表达诉求,着力提升依法做好信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出应有的贡献。同时,我们还要加强信访法治文化建设,推动法治文化与信访文化融合发展,努力培育以“忠诚、为民、法治、奉献、担当、自信”为核心的信访工作价值理念。要通过对处理违法信访行为等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以案析理、以案说法,有效震慑违法信访,努力营造依法、理性、有序信访的良好社会氛围。

  要以法治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我国很早就提出要建立法治社会、诚信社会。自古以来,中国就极为重视诚信建设,诚信不仅是个人安身立命的根本,也是社会良序发展的基石。可是,近几年,小到一起租赁合同纠纷,大到明星巨额偷税漏税等问题,导致社会失信现象屡见不鲜,诚信问题已成为当下中国社会治理中的关键问题之一。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推进诚信建设和志愿服务制度化,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规则意识、奉献意识。要依靠法治思维,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失信惩戒力度,让失信行为成为过街老鼠,逐步形成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由此,作为国企石油公司,必须要以增强社会诚信法治意识为目标,通过法治助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无规矩不成方圆,诚信体系建设需要法律制度保障,在企业内部也要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来约束限制。企业应发挥诚信考核和舆论监督作用,不仅要在内部考核考评体系中纳入奖励诚信、惩治失信等内容。对外经营过程中也要适时将有失信行为的客户、供应商、承运商或个人列入黑名单,并在行业内公示,提倡行业自律,加强互相监督,促进社会协同、自治。企业也可加强企业内网平台的宣传引导,宣传诚信精神、诚信行为、选树诚信典型,鼓励发动全员参与到企业诚信体系建设中。

  合同纠纷从预防开始

  发生纠纷以后进行分析,或许只能是总结经验教训,相对而言,更好的办法莫过于从预防开始,尽量避免类似的纠纷产生。

  做好事前尽职调查和资信调查。石油公司签署加油站租赁合同前,应当深入进行相关调查,选择具有合法出租权的当事人。除按照合同生效条件要求,出租人应具备基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还必须对加油站享有租赁的权利。与此同时,还要对出租人进行相应的资信调查。

  确保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持续法律约束力,以防控加油站租赁合同的潜在风险。加油站租赁合同自双方签署后即产生法律效力,石油公司合同经办部门和人员要切实熟悉合同约定内容,严格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义务、行使权利,特别是租金支付、证照变更、维修、变更约定等,如因经营、网络发展需要等特殊原因,加油站租赁合同签署时存在一定不规范或瑕疵,应当借助各种有利时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持续进行规范和完善,比如借助特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督促双方签署补充协议,进一步规范合同条款、预防潜在法律风险等。

  预防单方解除合同,保障合法利益。随着加油站租金持续上涨,出租人有可能会要求大幅增加租金,当不能满足时便采取包括诉讼在内的各种手段,想方设法解除合同。承租人应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维护租赁合同正常履行:一是及时支付租金义务,不给出租人留下把柄。二是出租人恶意拒收租金或者故意违约时,应书面通知并保留证据,最好采取提存、扣税后代开发票等措施固化履行证据。三是合同签订后尽快办理相关证照变更,免留后患。需要出租人提供或配合提供变更材料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提出。出租人拒不提供或者故意拖延的,应积极与出租人协商并达成书面意见。四是出租人故意阻挠加油站正常经营的,承租人应及时报案,留存证据并及时维权。五是出租人行使合同解除权时,承租人应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应对,在约定期限或法定3个月期限内提起仲裁或诉讼异议。

  重视合同档案,防范材料丢失。石油公司应当高度重视加油站租赁合同的档案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档案管理规定和要求,妥善保存合同签署及后期履行过程中涉及的相关资料,确保产生争议或纠纷后能够快速查到所有原件材料,以保障企业在争议或诉讼中处于有利地位,进而依靠扎实的证据来依法维护企业的合同利益不受损失。

  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责任编辑:周志霞

  znzhouzhixia@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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