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置导航: 首页  >  观点  >  观察
这把保护伞,能遮多大风雨
2019年12月17日 15:25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本刊记者 于 洋   打印字号
  • 最大
  • 较大
  • 默认
  • 较小
  • 最小

 ○ 文/本刊记者 于 洋

  8月16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发布。

  《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83年施行。36年后的今天,为什么要对《条例》进行修订?进行了怎样的修订?是否会对企业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产生影响?……诸多问题值得关注。

  及时修订确有必要

  “毫无疑问,《条例》自1983年施行以来的36年间,在防治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污染、保护海洋环境与资源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研究中心张娟说。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意识的提升,以及海洋主管部门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长期开展环境保护工作积累的经验和认识,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条例》的一些规定已经不适应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有必要予以修改完善。

  “近年来,由于海洋开发力度加大,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与其他海洋开发活动的相互影响日益密切。2018年习近平总书记做出大力提升勘探开发力度,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的重要批示后,各大油企加大了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未来,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程度必然不断加深。”张娟指出,“因此,特别需要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勘探开发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

  “随着国家对生态环境重视程度的不断提升以及法治中国的不断推进,我国致力于构建完善的环保法律体系。因此,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订,以配合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能源战略专家钟勇指出。

  细节化的规定值得注意

  “《条例》对于污染防治的具体制度只有原则性规定,而《意见稿》细化、强化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污染防治措施。《条例》处罚方式单一,对违法行为追究力度不够,而《意见稿》延续了‘最严’环保法的风格,处罚措施更加严厉。相关企业需要了解好政策,做好准备。”钟勇表示。

  有多细化?

  《意见稿》细化了污染物排放、处置的具体制度。对工业垃圾、生活垃圾、钻井液、含油污水、含热废水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针对其危害程度和特性分别规定了禁止排放入海、运回陆地处置、达标后方可排放、粉碎处理等管理措施。

  《意见稿》要求勘探开发者应当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污记录簿,并如实记载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污染事故发生和处理情况、消油剂使用情况等内容。要求勘探开发者优先采用节能环保的工艺、设备和技术,明确勘探开发者应配备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禁止通过不正常运行环境保护设施窜改、伪造监测数据等方式排放污染物。

  有多强化?

  “例如,《意见稿》强调了溢油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定不同等级的溢油事故由不同政府部门调查,职责明确。特大溢油污染事故、重大溢油污染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指派有关部门负责调查;较大溢油污染事故、一般溢油污染事故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调查。”钟勇说。

  处罚有多严厉?

  “《意见稿》严格了法律责任,其中有13条对处罚措施、法律责任等做了详细规定。提高了罚款额度,增加了按日连续计罚、责令停产整治或者责令停业、关闭以及第三人代履行等处罚措施和强制措施。”能源战略专家陈鹏指出。

  例如,《意见稿》第52条规定,发生溢油污染事故时未按照规定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报告等措施的,由海警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罚款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54条规定,造成溢油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海警局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企业必须担当法定义务

  “《意见稿》在强化政府监管责任的同时,进一步明确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明确保护海洋环境作为勘探开发者的法定义务,刺激行业建立健全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责任体系,让企业必须在保护海洋环境时变得更加主动。”张娟说。

  具体来说,《意见稿》要求勘探开发者在建设项目开工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将投资审批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审批关系由“串联”改为“并联”。强化了主管部门监管职责和监管措施。落实重点海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指标的重点海域和未完成海洋环境保护目标、任务的海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相应种类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意见稿》要求主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制止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企业需要注意,监督检查结果和处罚决定会被记入海洋石油勘探开发者的信用记录,处罚决定还会被纳入信用信息共享系统平台向社会公布。有环境污染行为的企业都会被记录在册,影响其之后的勘探开发活动。”钟勇指出。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反映出今后政府对海洋环境的审查将会越来越严格。“因为《意见稿》强调了主管部门及其责任人的追责机制。规定对未按照规定审查批准、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未按照规定进行监督检查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陈鹏表示,“企业想要通过搞好‘关系’来通过环评审查等是行不通的。”

  责任编辑:陆晓如

  znluxiaoru@163.com

十大热门文章月排行

活动 更多
杂志订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