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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气安全否,得看标准
2019年12月18日 20:37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徐 博 孙文宇 张刚雄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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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天然气供应安全标准体系很有必要,而且要在一定原则下制定可执行的标准。

 

文/徐 博 孙文宇 张刚雄

  新的采暖季即将到来。从目前各方的储备情况看,做好供暖季天然气保供工作任务依然比较艰巨。而长期来看,我国天然气消费仍将保持快速增长趋势,季节性调峰需求将不断扩大,对外依存度将持续上升,但储备能力短期滞后,保供压力越来越大。

  在这种形势下,笔者认为我国很有必要对天然气季节性调峰制定供应安全标准体系,以明确一般冬季和极端条件下保证谁的供应,供应量是多少,供应时间多长,基础设施应该达到什么程度。

  必要性

  天然气季节性调峰具有长期性、周期性特点。我国天然气消费季节性特征明显。冬夏季平均峰谷差高达1.71,季节调峰需求缺口大,供应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客观上说,要保证所有用户一般冬季和极端条件下的天然气供应,不仅在我国不可能实现,即使像美俄这样的天然气生产大国也很难实现。

  大规模修建储备、互联互通设施,被认为是解决天然气季节性调峰问题的重要方法。这固然必要,但投资大,使用负荷率低,经济性较差。

  全国及各地区为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制定了天然气“应急预案”,都规定了保供的优先顺序,但既没有调峰气价和事后补偿制度,也没有供应量和供应时间的硬性规定,实践效果不好。

  天然气供应安全涉及的首要问题是规定谁是“受保护用户”,其他天然气用户如何保供,谁是保供的第一责任人,供应商应该在一般冬季为“受保护用户”储备多长时间的可用天然气,管道运营商是否有能力将天然气输送到“受保护用户”……这些问题都急需明确。

  如果“保供”主体企业能够实现在规定时间内对“受保护用户”的保供,且价格是监管当局允许的,那就达到了天然气供应“安全”。其他用户天然气供应不属于供应安全的范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从国际经验来看,如欧盟国家正是通过立法制定供应安全标准体系来衡量各国天然气供应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原则性

  供应安全标准体系涉及保供经济利益的重大调整,也是保供社会、政治责任的根本转变,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国情,结合国内天然气行业客观发展规律,科学设立。

  坚持确保居民用气,兼顾其他用户。居民用气是民生工程,也是民心工程,在极端条件下(极端气候、重大技术故障、地缘政治风险等)需要全额保障。其次,公服事业单位、供热企业等没有替代燃料储备,或者储备安全性、经济性差的,也要尽力保障。

  坚持为“受保护用户”提供服务的企业为保供第一责任主体。因为这些企业最了解“受保护用户”的季节性调峰用气量、用气特性,应该及早做准备,实现保供任务。

  坚持有利于促进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的原则。供应安全标准体系是天然气供应安全应该达到的最低要求,应激励管道跨境、跨省建设,管网互联互通,构建以储气库、LNG等储气设施为主多层次的储备体系和储备管理机制,以达到更高的安全层次。

  坚持成本效益、循序渐进。天然气供应安全设施投资巨大,最终以管输费、储气费等由用户“买单”。目前,全球LNG贸易已经极大提高了供应灵活性,北美、欧盟都出现了地下储气库过剩现象。现有国家规定建成16%储气能力是否与我国天然气行业发展匹配,还有待进一步商榷。同时,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提出的“应联则联、应通则通”过于宽泛,在“保供”社会压力下短期会投资过剩,长期将面临闲置。应该在供应安全标准体系的基础上充分评估风险,循序渐进推进建设。

  坚持与天然气行业市场化改革同步推进。供应安全标准体系的实施立足于天然气价格的市场化,天然气储备、管网独立运营,以及相应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机制改革,不宜单独冒进。但供应安全标准体系应该及早制定、公布,给市场主体清晰的预期。

  可执行性

  依据上述原则,可将三类用户确立为“受保护用户”。一是居民和公服用户;二是连接到配送管网或者长输管网的中小企业;三是附带为居民和公服用户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但后两类纳入“受保护用户”范围的天然气消费量要根据当年调峰气量受到一定限制。

  应该建立“受保护用户”需要调峰量的“供应标准”。一是考虑不同地区用气结构、气候条件的差异。建议东北、西北6个月采暖期区域的“供应标准”为20年一遇40天特别高天然气需求;中西部和环渤海地区为20年一遇30天特别高天然气需求。二是参照国外相关的做法与经验,对受保护用户进行分级管理。按照不同等级提前锁定供应量,确保供气企业利益。

  应该建立相应输送能力的“基础设施标准”。可以依据美国、加拿大2003年大停电事故和2009年俄乌天然气危机教训,主要检验如果一条最大的天然气供应通道中断,其他设施是否有能力将“受保护用户”需要的天然气输送到位,也就是“N-1标准”。这一标准在欧盟国家天然气行业已实施多年,也是我国电力行业供应安全的标准之一。

  必须依据供应安全标准体系评估“受保护用户”面临的风险,并建立相应的预防行动计划和应急方案。

  风险评估可在全国、省市和区域基础上分别评估。鉴于我国天然气需求增长快及市场需求特点,建议重点地区重点工程风险评估每年进行一次,其余地区两年进行一次。

  逐步推进季节性调峰责任从供应企业向以城镇燃气企业为主转移。一方面,管网独立运营已是大势所趋。原有三大石油公司一体化格局将被打破,气源和销售价格放开由市场决定。另一方面,城镇燃气企业最了解“受保护用户”的季节性调峰用气需求、用气特性。从欧美国家来看,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后,城镇燃气企业成为保障用户需求的第一责任主体。

  需要指出的是,完成这一责任主体转换的关键是加快地下储气库和LNG接收站的独立运营。在此基础上推出储气产品和服务,如库容租赁、工作气购买等。同时,在国家监管下制定储气产品价格,如长期、中期、短期租用的费率,一个注采周期内不同时间段用气费率,夏季、冬季费率,不同月份费率等;大客户费率、一般用户费率,固定用户费率、临时用户费率等;常规情况费率、应急情况费率,不可间断费率等,并优先向有“受保护用户”的城镇燃气企业销售,“剩余”部分可通过拍卖等多种方式满足其他用户的需求。

  责任编辑:陆晓如

  znluxiaor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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