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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气能力加速补短板
2020年08月14日 17:30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徐 博 张刚雄 金 浩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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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以此保障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

 

  新冠肺炎疫情全球蔓延,极大可能改变全球地缘政治格局和能源贸易格局。我国能源进口,尤其是天然气进口的国际环境将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在我国天然气行业迅速发展的背景下,这种不确定性更加凸显了我国天然气储备多方面的问题。加快推进储气基础设施建设,以此保障天然气供应安全,需要各方给予充分重视。为此,4月10日,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短板突出

  近几年来,国家已出台多个文件强调加强天然气储备能力建设,但储气能力建设和运营中统筹规划不足、行业标准不够完善、储气价值没有充分体现等瓶颈问题依然存在。

  疫情凸显了我国天然气需求的波动性很大,并非一直快速增长,而进口天然气要遵守照付不议合同,有较强的刚性约束。疫情期间我国天然气进口企业多次要求外方执行不可抗力条款,延期进口,但效果不甚理想。这进一步体现了我国加快储气能力建设的紧迫性。

  按照国家制定的明确的目标任务,到2020年底前,供气企业、燃气企业和地方政府要分别形成年销售或消费气量10%、5%和3天的储气能力建设目标。但从实际情况看,天然气储备建设确实推进不力,完成预定的2020年目标困难很大。尤其是当前油价大幅下挫,三大石油公司经营压力增大,建设地下储气库的投入必然受到影响。

  强心之剂

  《意见》的出台,将从多方面促进储气能力补短板。

  《意见》提出要“优化规划建设布局”,并明确了重点建设任务,体现了国家对储气设施建设的总体部署。我国建设储气库地质条件差异很大,而且建设储气库投资大、周期长,短期内应将资金、技术投入到天然气消费季节性峰谷差较大且有枯竭油气藏可用于建设储气库的重点地区,如环渤海地区、东三省。

  制约地下储气库建设更大的因素是盈利模式,尤其是居民气价动态调整不及时,导致价格承受力相对较高的用户在实际使用高峰气量后,却未承担调峰费用,严重打击了储气库建设者的积极性。《意见》提出“建立健全运营模式,完善投资回报渠道”,提出储气服务价格、天然气购进和销售价格均由市场形成,城镇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配套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可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完善终端销售价格疏导渠道,形成合理的季节性价差。这再次向社会发出了储气设施市场化运作的信号,但还需继续出台具体的实施方案。

  《意见》明确指出“储气设施建设的项目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办理用地手续”,而且明确给予地下储气库垫底气政策支持。笔者曾算过一笔账,仅中石油垫底气的投资就高达数百亿元。中央财政支持垫底气还有战略意义,因为在特殊情况下垫底气可以采出应急。这两项政策如果落实,将极大降低储气成本,使储气企业获利增加,促进储气行业快速发展。

  《意见》在“落实主体责任,推动目标任务完成”中要求“加强储气能力建设跟踪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并要求“对工作推进不力的地方政府、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必要时可约谈问责。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调峰责任的企业,根据情形依法予以处罚,对出现较大范围停供民生用气等严重情节的企业,依法依规实施惩戒”。相信这样的措施会对储气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产生一定的政治压力,但仍应考虑储气设施建设规律。

  未尽之意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实际上仍坚持了四个层次储备体系建设的要求,并要求上游(包括中游管输)以工作气量占天然气消费量的所谓国际平均水平12%~15%投资地下储气库,笔者认为依据不足。

  全球LNG贸易已经极大提高了天然气供应灵活性,北美、欧盟都出现了地下储气库过剩现象。例如,欧盟地下储气使用率在60%左右,美国仅40%左右。天然气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工程提出的“应联则联、应通则通”过于宽泛。在“保供”的社会压力下,短期内形成投资过热,未来有可能出现大量闲置资产。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考虑天然气战略储备,12%~15%的标准并不高,甚至远远不够。笔者建议采用欧盟天然气行业的供应安全标准。

  首先,要明确“受保护用户”。可将三类用户确定为“受保护用户”:一是居民和公服用户;二是连接到配送管网或者长输管网的中小企业;三是附带为居民和公服用户供热的热电联产企业。

  其次,应该建立“受保护用户”需要调峰量的“供应标准”以及相应的输送能力的“基础设施标准”。“供应标准”要考虑不同地区用气结构、气候条件的差异。建议东北、西北6个月采暖期区的“供应标准”为20年一遇40天特别高天然气需求;中西部和环渤海地区为20年一遇30天特别高天然气需求。也就是说,有“受保护用户”的供应商应该在取暖季来临前,通过地下储气库或沿海LNG接收站储罐储存特定天数用量的天然气。“基础设施标准”可以吸取美国、加拿大2003年大停电事故和2009年俄乌天然气危机的教训,实行“N-1标准”,即当最大的能源供应通道中断时,其他设施是否有能力将“受保护用户”需要的天然气输送到位,以检验确保安全供应的基础设施能力。这一标准在欧盟国家天然气行业已实施多年,也是我国电力行业供应安全的标准之一。

  希望这些完善我国天然气供应安全标准的建议,能在未来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中有所体现,进一步优化我国的天然气安全供应体系。

  责任编辑:陆晓如

  znluxiaor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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