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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危险化学品加道锁
2020年10月28日 22:51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徐霓可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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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两个征求意见稿,意在提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水平。

 

  近日,应急管理部发布通知,向社会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整治和淘汰退出目录(2020年)(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退出目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淘汰落后技术装备目录(2020年第一批)(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意在推动各地区强化整治,依法淘汰退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企业,淘汰落后化工工艺技术装备,整体提升安全生产水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

  重点在安全

  从两个文件的名称即可看出是针对“安全”而出台的。这是我国危险化学品领域历史上,第一次出于安全原因开始的行业整治提升和淘汰落后。

  一直以来,我国不断进行着产业结构调整,以符合社会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消费需求的变化。调整的重点,是淘汰技术落后、高耗能、市场不需要的产能和产品。

  产业结构调整和进步大多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但由于产业调整的首要出发点不是安全,调整中和调整后不一定能很好地顾及安全,不可避免地带来一些安全生产新问题。特别是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过程中,一些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和发展,相应带来了安全生产新问题,或者说给安全生产造成了一些新影响。

  因此,从安全角度出发,淘汰不利于安全生产的落后的工艺装备,整顿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对不能整改的企业和工艺装备实施强制退出,是企业、行业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从根本上防止和减少各类危险因素,避免事故发生的最根本措施,也是化工行业和危险化学品领域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由之路。

  事实上,从安全监管部门到应急管理部门,一直在做相关工作。例如,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审批中,一直要求项目要符合当地的产业政策,对经济和工业主管部门列出的淘汰退出的企业、工艺、设备等不会予以审批同意。

  任何强制性的法律、法规,都有适应范围和相应明确的政府执法部门。安监部门行政审批的依据应是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把其他部门发布的公告、文件等作为执法依据有些牵强。因此,迫切需要给予安监部门执法的法规依据,来强制要求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工艺设备退出。所以,这两个文件的出台恰逢其时,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一个历史性突破,相信能够使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

  多方面亮点

  两个文件名称都指出的是“危险化学品”,而不是化工或化工(危险化学品)。这首先是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法规和重要文件保持适用范围一致。其次,某种程度上突破了化工行业的概念。危险化学品是一个物品的概念,横跨于很多行业之上。这就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触角伸得更加广泛。

  退出目录分别提出了三类措施,分为关闭退出(5条)、停产整改(18条)、限期整改(15条)。这是一个创新的做法,既包含了应急管理部门的执法监管(比如停产整改),也包含了政府部门的管理(比如关闭退出)。用于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估,每一条都可谓有的放矢,突出了底线红线,而且强调了“一企一策”,预防“一刀切”。

  但笔者认为,限期整改可以不要。因为对于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监督检查属于日常执法监察的范围。法律法规已有相应的明确规定,对不符合项进行的处罚包括限期整改等,没有必要在此处重复说明。此文件发布的初衷是对危害安全生产的情况采取重大措施,而不是日常执法的一些相对常见的情况。如果出现不在限期范围内整改的情况,可直接纳入前两类措施里。

  文件编写说明指出,退出目录提炼出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而不是重大事故隐患。从某种程度上可以说,这是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升级。一方面,对一些不一定算得上是重大隐患的重大问题应采取关闭退出、停产整顿或限期整改的措施;另一方面,对重大隐患、重大问题,不仅要判定确认,更重要的是应如何处理和对待,退出目录正好给出了明确的答案。

  难点待解决

  编制说明称退出目录是“一套定性评价标准”,但文件涉及的政府行为是强制性的,必须有法律法规的依据。

  编制说明中说“提炼了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中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隐患”,意思是没有在已有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外增加新的强制性规定。但是,看每一项强制性措施对应的依据并不全是法律、法规和强制性的标准,如《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关于加强精细化工反应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的通知》《关于全面实施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风险研判与承诺公告制度的通知》。

  这些规范性文件作为政府推动、政策引导、指导企业的依据完全可以,但作为强制性措施法律依据不太充分。例如,停产整顿属于法律的强制行为,所有依据必须是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而通知、导则之类的红头文件不应该作为执法依据。

  恰是这一点,没有分别对应强制性的执法措施和政府行政管理的工作。这会由于边界不清,给日后文件的落实造成一些困难。因此,建议将来两个文件的正式版本以法规或强制性标准来发布,为执行落地提供法律依据。

  有一些条款需要完善。例如,限期整改中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建设项目未组织开展危险与可操作性分析(HAZOP)。HAZOP是化工企业通常对于工艺风险分析的一种较好的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不应该强制性规定企业用这种方法。

  还有一些疏漏之处就不一一指出了。相信通过征求社会意见能得以弥补,最终出台经得起推敲、真正促进危险化学品提升安全系数的文件。

  责任编辑:陆晓如

  znluxiaoru@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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