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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将近,新《办法》如何尽善尽美
2021年06月15日 11:26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徐 东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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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需要修正现有管理办法中存在模糊和歧义的内容,解决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处理好扩大天然气管道建设和投资积极性降低之间的矛盾。

 

  四年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深化油气体制改革,加强和完善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国家发改委下发了《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从上两个《办法》下发至今,我国天然气市场化改革有条不紊,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

  根据文件规定,两个《办法》的施行期限是五年,从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起将施行新的管理办法,距现在不足1年时间。目前,研究、征求意见等工作均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在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需要修正现有管理办法中存在的模糊和歧义的内容。现行管理办法是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我国油气体制深化改革思路,将天然气管网的输配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确定。其中,《办法》中的准许收益指标与投资项目财务内部收益率、企业净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存在着模糊和歧义的情况,在新版管理办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和厘清,以保证管理办法便于执行和操作。现行《办法》中,准许收益率按照管道负荷率不低于75%取得的税后全投资收益率8%的原则确定。但是,这个指标与管道投资企业是新企业还是现有企业、投资管道是新建管道还是在役管道扩建、管道的建设期、管道的达产期、管道的负荷率、管道的运营期,甚至增值税抵扣都有很强的关联,都会影响到投资者的最终实现收益,确定合理的准许收益率取值十分关键。

  第二,需要解决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现行管理办法之前的天然气运输价格是根据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的逻辑,采取“一线一价”的原则确定。它不是仅仅关注一年或几年的运营效益指标,而是以实现项目评价期内整体收益水平为目标,一般而言在输量不变的情况下,管输价格也保持不变。现行管理办法中采取三年一校核的方式,监管准许收益与企业每年的运营效益。由于采取的是有效资产收益率来评价衡量,所以在输量不变的情况下,企业每年的管输定价呈现由高到低的走势,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重点也是监管和控制管道运输企业的年度运营成本水平。这样一来,对于企业而言,必须解决投资项目决策和企业生产经营脱节的问题,采取的收益指标和指标取值必须能够兼顾和满足项目投资决策、投资管理和企业生产经营和年度运营效益等两方面的要求。

  第三,需要处理好扩大天然气管道建设和投资积极性降低之间的矛盾。目前看,我国油气管网的总里程、人均管道长度、单位面积历程等指标与天然气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较大,也直接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消费快速增长的瓶颈。现行管理办法对已建成在役管道的效益有潜在降低的趋势,对新成立法人企业开展管道建设、社会民营资本参与管道投资建设以及承担安全保障和天然气调峰作用的新建天然气联络线(通过运营负荷率低于75%)等投资情景的吸引度明显降低。因此新版管理办法需要在内容、指标和指标取值等方面统筹考虑为吸引投资和降低风险采取创新商务模式的情景。

  综上分析和判断,建议国家价格管理部门与天然气业务管理部门密切合作,研究分析现行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来的写实数据及其背后逻辑,通过分析、研讨、征求意见等环节,制定出台有利于促进我国天然气业务高质量发展的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责任编辑:周志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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