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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沿线石油石化企业应提高内河油品运输船舶装备水平,规范码头油气排放。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以下简称《行动计划》)中,首次提出了“在原油成品油码头积极开展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2015年4月发布的《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2020年12月发布的《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均提出了码头向船(驳)进行装载的设施(原油、成品油及有机化学品等),应密闭并设置有机废气收集、回收或处理设施。
以上可见,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对码头油气排放提出了要求,更明确了实施的时间节点。
长江流域及其主要支流是我国水上运输的黄金水道,承担了大量油品的运输任务,为长江流域省市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提高内河油品运输船舶装备水平,规范码头油气排放,对原油成品油码头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至关重要。
目前,长江沿线的石油石化企业大都按照国家标准要求安装了油气回收治理设施,但在实际运行中均存在难以长周期稳定运行的情况。这类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码头油气回收系统主要包括油气收集装置、船岸安全装置、废气输送装置、废气回收装置及其他配套部分,但目前我国内河船舶基本上未按照《JT-1346-2020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安装油气接收管道、标准接头和惰性气体发生装置,导致码头油气回收装置无法实现油气收集治理(装油船舶舱体内氧含量基本保持在18%以上,与码头油气回收设施的油气管线连通后难以满足标准中含氧量体积比小于8%的要求)。
二是部分船舶未按照规范要求对船舱进行密闭,船舱的舱盖、法兰、检查口、检尺口、压力/真空释放阀、污油舱等点位密封不严,导致在连接油气收集设施后船舱压力达不到启动条件而无法进行收集。
为此,特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首先,相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出台内河油品运输船舶配置标准。新出厂船舶配备惰性气体充装能力及氧含量分析仪,保障船舱中氧含量低于8%,规避安全风险。同时,对现有在役船舶提出改造要求,逐步进行密闭化改造。
其次,统一承运船舶接卸口标准,方便船舶与码头接卸管路的高效、密闭连接。
再次,充分论证船舱中氧含量低于8%的科学性,并加快推进《码头油气回收设施建设技术规范》、《船舶油气回收安全技术要求》、《码头油气回收船岸安全装置》等规范要求的修订工作,对不同物料进行分类分级提出氧含量指标要求,为码头油气回收装置设计、建设及安全平稳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石化中韩(武汉)石化炼油二部班长
责任编辑:郑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