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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
2023年06月05日 10:15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本刊记者 陆晓如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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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访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油海南分公司陵水—崖城作业公司资深工程师雷亚飞

 

  海域探矿权面临缩减,不利于海域油气增储上产、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建议进行优化调整。

 

  近年来,海洋油气产量已经成为国内油气增产的主力。但是,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的规定,2025—2027年,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面积将缩减为现矿权面积的75%,而且此后每次探矿权到期延续登记都将继续缩减。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海油海南分公司陵水—崖城作业公司资深工程师雷亚飞认为,由于油气勘探和海域探矿权的特殊性,探矿权的缩减将对中国海域储量和产量增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今年两会期间,他提出了优化调整建议。

  探矿权面临缩减

  中国石油石化:雷代表,您好!请问作为来自油气行业的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今年两会您带来了什么建议?

  雷亚飞:第一次当选全国人大代表,我想围绕自己的本职工作,提出有关海洋油气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建议。今年两会,我提交了《关于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的建议》。

  中国石油石化:为什么提出这一建议?

  雷亚飞:2019年12月31日发布的《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第七条规定,将探矿权首次登记期限延长至5年,探矿权申请延续登记时应扣减首设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的25%。根据这一规定,意味着到2025—2027年,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面积将缩减为现矿权面积的75%,而且此后每次探矿权到期延续登记都将继续缩减。

  海洋里蕴藏着丰富的油气资源。近年来,海洋油气产量已经成为国内油气增产的主力。国家能源局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海洋原油产量约5800万吨,增量占全国原油增产总量的60%以上。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对于提高我国能源自给率、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油气勘探的特殊性和海域探矿权的特殊性,《意见》规定对探矿权面积延续登记进行缩减,将对中国海域油气储量和产量增长、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建议进行优化调整。

  延续登记方案不合理

  中国石油石化:具体来说,您认为《意见》对探矿权面积延续登记进行缩减的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雷亚飞:《意见》规定,已有的探矿权到期延续时,应当缩减探矿权勘查面积的25%,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已设采矿权矿区范围垂直投影的上部或深部勘查除外。同时签订矿权出让合同。主要目的是为防止探矿权人不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勘查,鼓励探矿权人积极进行勘查投入。但是,油气勘探是一个周期较长的持续性工作。5年的探矿权有效期不足以支撑一个新区进行地震资料采集部署、详细资源勘查等工作,不利于充分挖掘油气资源。因此,会造成矿区退减方案评价工作不够充分、退减方案不合理的情形。

  此外,海域的探矿权有其特殊性。部分海域勘探开发作业范围十分有限,如果继续缩减将制约油气勘探开发进程。以渤海海域为例,有80%以上海域处于军事、航道、环保、渔业等受限区。在主干航道区、生态红线禁止区等重点受限区,长年无法进行油气勘探开发作业。根据规定,探矿权到期后延续登记时进行缩减,如果缩减的是有效作业面积,则剩余勘探开发面积将更加有限,严重制约勘探开发进程。如果缩减的是重点受限区,则缩减的矿权难以出让,且日后同样难以进行有效的勘探开发活动,降低了缩减矿权的意义。

  中国石油石化:作为中国最大的海上油气生产商,海域探矿权面积缩减将对中国海油产生怎样的影响?

  雷亚飞:中国海油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建设海洋强国、加快深海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连线“深海一号”生产平台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决保障国家能源安全,积极践行习近平总书记“把能源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的殷切嘱托。根据中国海油“十四五”发展规划,2025年各海域油气产量目标为:渤海海域上产4000万吨、南海东部上产2000万吨、南海西部上产2000万立方米、东海上产50亿立方米。

  随着勘探开发程度的逐步提高,中国海油实现上述目标任务存在极大挑战,需要探矿权、政策、人力、技术等诸多保障,而探矿权是最重要的保障条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企业只能在“探矿权”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油气勘探开发作业。缩减探矿权,就等于减少可供勘探开发的面积,压缩油气增储上产的空间。根据《意见》的规定,如果海域探矿权面积缩减25%,极大可能制约中国海油油气产量目标的实现,进而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和国民经济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建议给予优化调整

  中国石油石化:对优化中国海域油气探矿权,您提出了哪些建议?

  雷亚飞:首先,建议国家设立海洋油气资源保障基地,不受探矿权延续缩减限制。近年来,在国内新增石油产量中,海域的贡献占全国石油总增量的80%左右,海洋油气产量增长对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至关重要。海洋油气资源主要富集在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海域,建议在这些海域有针对性设立国家油气资源保障基地,不设矿权持有期限制,匹配设置中长期储产量规划目标,持续研究和投入,为油气储产量增长提供矿权保障。

  其次,建议将受限海域设置为“特殊海域”,不受矿权延续缩减限制。针对海域特殊性,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建议将渤海、东海、南海北部等油气勘探开发作业受限的海域,尤其是将多年无法实施有效作业的地区设置为“特殊海域”,享有探矿权延续登记不缩减的保护政策,可长期持有,并享有探矿权费用优惠。这将有助于矿权人长期、持续开展作业方式和设施设备的技术攻关,如水下采油树等,最终实现勘探开发受限区油气资源,为国家贡献油气。

  再次,建议允许油气矿权人在采矿权内开展立体勘探,实现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根据目前矿权相关法律法规,矿权人在采矿权内只能开采证载标明的特定矿产资源,不利于在立体空间上进行资源最大化开发利用。建议允许石油企业在采矿权内勘探开发同类矿产资源,如油气类的常规油气、非常规油气、天然气水合物等。

  最后,建议探矿权管理要与国家油气发展规划方案密切结合。近年来,国家制定了油气行业“七年行动计划”方案、油气中长期发展规划等,对油气储产量目标提出了要求。建议探矿权管理要与既定规划方案密切结合,以达到推动加大油气勘探开发力度、促进油气储产量增长的目的。

  责任编辑:陆晓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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