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大
- 较大
- 默认
- 较小
- 最小
成品油消费税新政的落地对于规范基础油及润滑油行业是一剂良药。
6月30日,财政部联合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下称《公告》)。《公告》指出,为促进成品油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将17类化工产品列入成品油税目,等同成品油征收消费税。至此,近两个月的成品油消费税将有所调整的消息尘埃落定。
执行口径实为扩大范围
根据《公告》,将17类产品划分为三大类,分别按汽油、溶剂油和石脑油的子税目征税。具体而言,将对烷基化油(异辛烷)按照汽油征收消费税;对石油醚、粗白油、轻质白油、部分工业白油(5号、7号、10号、15号、22号、32号、46号)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对混合芳烃、重芳烃、混合碳八、稳定轻烃、轻油、轻质煤焦油按照石脑油征收消费税。上述调整由6月30日起执行。《公告》中所列油品,在《公告》发布前已经发生的事项,不再进行税收调整。
值得注意的是,这份《公告》援引的征税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该文件主要对成品油7大子税目的具体范围作出了解释。换言之,《公告》的内容是明确此17类产品符合成品油子税目的定义,属于财税[2008]167号规定的成品油范围,“本质上看是扩大了财税[2008]167号确定的成品油的征税范围。”四川省成品油流通协会研究员王超说。
王超举了一个例子。例如,财税[2008]167号文规定的汽油征税范围是指用“原油或其他原料加工生产的辛烷值不小于66的可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各种轻质油。含铅汽油是指铅含量每升超过0.013克的汽油。汽油分为车用汽油和航空汽油。以汽油、汽油组分调和生产的甲醇汽油、乙醇汽油也属于本税目征收范围。”而《公告》将上列规定未提及的“烷基化油(异辛烷)”纳入汽油征税范围。
与此同时,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刘天永表示,需要注意的是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务总局2012年47号公告(视同石脑油)要求企业以前的纳税申报不能再成立,但是《公告》也没有直接完全废止税务总局2012年47号公告。“这意味着《公告》明确的17类产品以外的产品,今后将仍然受到税务总局2012年47号公告的管理和制约。我们建议相关石化生产企业仍然要积极关注此类风险,做好17类产品范围之外的产品的检验检测和免税报备工作,以免引发涉税争议。”刘天永表示。
影响各有不同
消费税新政落地后,对于低粘度二类基础油的避税现象进行了严密的封堵,从5号到46号都将按照溶剂油征收消费税,而溶剂油目前每吨的消费税为1948.64元(不含增值税),这已远远超出基础油的消费税。
毫无疑问,成品油市场方面,随着相关调油原料征税启动,调油市场将迎来成本方面的挑战。“短期市内低价调和资源将陆续减少,将为地方炼厂以及主营单位的资源腾挪出一部分市场份额,而当前刚需支撑下的汽油市场行情将更为坚挺,不排除会带来一波上涨行情。”王超说。
实际上,在《公告》发布之前,市场消息已甚嚣尘上,不少炼厂收到征收消息,稳定轻烃消费税也已经逐步执行。烷基化方面有局部地区炼厂收到征收消息,西北稳定轻烃消费税也已经逐步执行,西北相关厂家多已调整为石脑油品名对外出货,有部分厂家转变为直供,稳定轻烃市场对此有一定准备。
在金联创油品部高级分析师王延婷看来,虽然市场已有一定的准备,但影响不尽相同。
比如,从C4-烷基化产业链的角度来看,随着烷基化消费税政策落地,C4需求预期萎缩,价格或将再次出现一个下跌的过程,且伴随部分炼厂开工负荷下降。烷基化方面,对于独立烷基化厂家影响较为明显,其运营成本及出货价格都将面临上升,成本转嫁下游的同时出货将受到明显影响,但对于炼厂配套烷基化装置影响有限。
这些影响将进一步减小地炼、贸易商对通过烷基化油(异辛烷)来调和汽油的空间,“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他们的资源成本,税费导致成本上涨,进而提高出售价格。”王超说,“另一方面,随着相关产品消费税的征收要求逐步明确,油品税费漏洞将逐步填补,也有助于推动市场的公平化和规范化发展。”
企业需积极应对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的效力可能不会长久。近几年来,国家在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国务院制定的各税种暂行条例正在逐渐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各税种法律所替代,消费税也不例外。
我国《消费税法(征求意见稿)》已于2019年12月向社会公布,于2021年初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审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消费税法(草案)》预备于今年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因此,我国的消费税法很可能在今年底公开征求意见,并于未来两年内出台实施。”刘天永表示。
近两年内消费税法出台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成品油征税范围的现行文件均应失去效力,此次出台的《公告》也不例外。“石化企业应持续关注消费税立法动态,准确把握消费税政策的变动和调整。”
《公告》发布后,相关化工产品贸易企业也会受到影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号),成品油发票只能在成品油发票模块中开具,17类化工产品被定性为成品油后,相关贸易企业也应当开启成品油发票模块,否则将无法在成品油模块中开具17类化工产品品名的发票,失去市场竞争力。
“贸易企业则需关注采购环节取得发票的品名,如生产企业向贸易企业销售17类产品时为了规避消费税,开具其他品名发票给贸易企业,贸易企业再开具17类产品品名的发票的,就属于变名销售行为。”王超说。
按照税务总局2012年47号公告第三条的规定,将视同贸易企业自身发生了生产17类产品的应税行为,贸易企业将面临缴纳巨额消费税乃至被定性为偷逃税甚至虚开的法律风险。
责任编辑:周志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