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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之间开展合资合作是“资合”,也具有“人合”特征。
近年来,石油企业之间的合资合作项目越来越多,一方面有效地促进了企业间资源的互动共享,推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实现了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但另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利益着眼点差异等原因,在合资合作过程中,合作主体之间或多或少出现部分问题和风险。
企业之间开展合资合作,表面是“资合”,实际却是股东利益集合体,具有“人合”特征。本文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具体案例和项目实操经验,对石油企业合资合作项目常见的风险进行分析,提供初步的防控建议。
合资合作风险多
在合资合作中,常见的风险一般有四类,分别是合作主体风险、出资的风险、公司经营治理的风险和退出的风险。
如果合作方资信不佳、存在债务风险或明显缺乏投资能力,或存在监管风险等,将会对未来合资公司的发展造成非常大的不确定性和其他法律风险,可能严重影响合作项目的正常经营。常见的出资风险则包括合作方以不动产或其他实物出资引发的风险。
此前,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和某民营企业就曾因股东出资纠纷发生诉讼,主要就集中在合作主体和出资上。某民营企业系个人独资企业,王某系投资人。2015年,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作为乙方)与某民营企业(作为甲方)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约定组建合资公司,约定某民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为土地投入。2016年合资公司注册登记成立,登记股东为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的总公司和某民营企业。
而后,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作为甲方)与某民营企业(作为乙方)签订《合资经营合同》设立合资公司,其中合同约定某民营企业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30工作日内,将220万元人民币现金等值的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资产过户到合资公司名下。某民营企业承诺合资公司成立后,出让案涉土地使用权并转让至合资公司名下。
但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将出资款211.17万元转入合资公司账户后,某民营企业却迟迟未将涉案土地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不得已,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只好向法院起诉。而某民营企业主张某石油分公司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财产,不能独立地承担责任,且某民营企业其法定代表人王某不识字,签订合同时某石油分公司拿材料给签字就签了,合资公司根本没有实际经营运营。
但实际上,某民营企业的主张站不住脚。
法院认为,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经总公司授权后,虽然合资公司的股东之一为总公司,但合资公司系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经授权后与某民营企业共同出资设立,故某国有石油企业分公司在本案中有权以自己名义就案涉纠纷提起诉讼。
从全案来看,双方合作、合资的主要目的在于取得案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双方亦在案涉《合作经营协议书》《合资经营合同》均约定了某民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为土地投入。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案涉土地使用权是双方合作、合资的核心。虽然2016年5月24日的合资公司章程载明了某民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但双方在2016年7月22日形成的公司章程中再次明确了某民营企业的出资方式为土地投入。最后,法院判决即某民营企业应将案涉土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过户至合资公司名下。
重视前期调研
事实上,要防控风险,首要注意的是前期调研论证、主体审核阶段。
合资合作项目的事先的尽职调查非常重要。需要多渠道考察合作方资金实力、履约能力、诚信情况、行为模式等,这对于合资合作项目的成败与否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在项目启动前,有必要对于合资合作项目的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此类尽职调查可以委托专业的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对合作方进行尽职调查,一般包括法律尽职调查和财务尽职调查,也可以由企业法务人员通过专业软件进行查询。查询的范围包括对合作方企业的股东、股权穿透关系、注册资本、涉诉情况、对外投资、招投标、专利商标等内容,特别是对于违法处罚、失信被执行人、土地抵押、经营异常等情况需要引起特别重视,从而对合资合作对象全面判读,为以后的合资合作项目顺利进行打下基础。
另外,外部的合规审查也很重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互联网、区块链等技术带来的平台经济发展,国家监管部门加大对市场公平交易秩序的维护。根据《反垄断法》的要求,大型企业进行吸收、合并等行为应当事先向监管部门进行经营者集中申报,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对交易结构、交易数据、市场信息、业务重叠等情况进行说明。
用法律规避风险
进入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等文件的审核及签订阶段后,更要用法律来规避风险。
比如出资比例的设计就大有讲究。股东的出资比例是决定未来公司控制权的最重要因素。从财务投资者的视角来看,一般情况下出资比例越高,意味通过分红获得的资产权益越高。反之,一旦公司运营不善,承担的资金风险也就越大。因此,从战略投资角度来看,并不是出资越高越好,而是通过合适的出资比例设计获得相应的控制权以达到最好的控制效果。
笔者认为要获得对公司的相对控制权,51%的出资比例是较为有利的,当然具体情况还要具体分析。
对于出资方式的约定,也需谨慎。一般而言,货币出资是公司股东最常见的出资方式,此外股东还可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进行出资。比如前述案例中,就涉及了土地使用权的出资。
需要提醒的是,对于货币以外的出资方式,应该由双方选定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真实价值情况。对于不动产或动产出资的,要关注是否有抵押、质押等权利瑕疵或负担存在;对于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资的,尤其要关注权利所属以及许可使用等情况,防止出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股东分红是合作方在公司经营过程中关注的核心问题。在分红比例的设计方面,为减少分歧和纠纷,对于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况,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除此之外,其他公司控制权的约定,关联交易的约定、退出机制的设计也是需要注意风险的地方。根据《公司法》和新《公司法》的规定,在合资合作协议中约定。
最后,在公司设立后的经营管理阶段,也要注意规避风险。根据新《公司法》规定,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因此,股东可以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就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确保就公司的经营情况实时监控,出现问题及时整改。
综上所述,在合资合作项目推进过程中,只有做好前期调研、项目论证、合同谈判、签署、执行监督,做好重大项目闭环管理,实现风险防控与项目管理的深度融合,构筑合规管理体系,才能促进合资合作项目有效有序、合规稳健开展,以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