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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准则》首次系统性构建了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框架。
4月30日,财政部办公厅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发文,就《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气候(试行)》(以下简称《气候准则》)公开征求意见。这标志着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又往前迈出一步,是有序稳步推进中国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关键成果之一。《气候准则》指出,对于电力、石油等九个行业,要予以重点关注。
气候变化是热点
《气候准则》首次系统性构建了企业气候信息披露框架,推动企业从治理、战略、风险管理到目标设定的全流程透明化。作为首个议题准则,说明气候披露是政策和市场焦点。
2023年以来,财政部稳步推进我国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2024年5月,财政部发布《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同年11月,财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基本准则(试行)》(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拉开了国家统一的可持续披露准则体系建设的序幕。
在《基本准则》中,财政部明确了企业可持续披露准则整个体系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和应用指南三大模块。具体准则是对环境、社会和治理等可持续议题的信息披露提出的具体要求,也可称为议题准则。财政部在工作目标中明确,第一项具体准则是“气候准则”,且提出要在2027年之前出台。
为什么要把气候议题列为第一项具体准则呢?因为气候变化是当前国内外可持续发展和ESG工作的热点。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ISSB)在2023年发布了两项原则,一项是一般要求(S1),另一项就是气候相关披露(S2);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RI)也在2023年启动气候标准的工作组,对气候相关的议题标准做出修订。
在资本市场,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都特别重视上市公司的气候披露,尤其关注碳排放的数据。香港交易所在2024年4月就发布了气候披露的要求,上海、深圳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在《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中也将应对气候变化列为环境信息披露的第一项。因此,“气候准则”作为第一项具体准则具有合理性,有较强现实需求。
不难看出,《气候准则》与ISSB的气候相关披露准则(S2)是“接轨”的。起草说明中特别强调了“与国际准则趋同”的原则:一方面,以我为主、体现中国特色,在气候相关影响信息的披露、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标准等方面充分考虑我国相关法规制度和企业实际;另一方面,积极借鉴国际准则的有益经验,在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信息的披露方面与S2总体保持衔接。这个表述非常直接明确。
内容围绕四大方面
《气候准则》由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共同研究和起草,充分吸收《基本准则》秉承的“积极借鉴、以我为主、兼收并蓄、彰显特色”的制定思路。财政部和生态环境部于2023~2025年之间开展了三个阶段的工作:首先是组织开展调研,了解企业的诉求;2024年11月完成气候准则初稿;最后在征求了相关部门及首届可持续披露准则咨询专家意见后,形成当前的公开征求意见稿。
《气候准则》共六章47条,围绕治理、战略、风险和机遇管理、指标和目标这四大支柱展开。
第一章为总则,共4条,规定了准则制定的依据和目的,阐明了准则的披露目标,概括了相称性方法的适用内容,明确了气候相关信息的披露要素和框架等。
第二章为治理,共5条,规定了治理披露目标,对需要披露的治理机构或者个人信息、管理层信息、治理信息整合披露,以及第三方鉴证等作出规定。有的要求比较细致,比如:是否以及如何将相关绩效指标纳入薪酬政策、如何将这些控制措施和程序与企业的其他内部职能相整合等。当前,一些上市企业已经做出尝试。
第三章为战略,共11条,规定了战略的披露目标,明确了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信息及其如何影响企业的战略和决策、当期和预期财务影响、气候韧性等披露要求。对很多企业来说,这部分的难点是气候风险和机遇的财务影响,包括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及使用气候相关情景分析评估气候韧性,评估企业在短期、中期和长期内调整其战略和业务模式以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
第四章为风险和机遇管理,共5条,规定了风险和机遇管理的披露目标,明确了如何披露气候相关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流程,以及对这些流程融入企业整体风险管理流程的程度和整合披露的规定。管理流程和相关政策的披露要求表述较细,包括:方法和假设、输入值和参数、如何使用气候情景分析、如何评估影响的性质、可能性和规模、如何考虑与其他风险相比的优先级等。第二十五条提到,如果企业针对可持续风险和机遇有统一管理的,也无须再单独披露(和第八条类似)。
第五章为指标和目标,共21条,规定了气候相关行业通用指标、行业特定指标、气候相关目标,以及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依据等内容。《气候准则》明确了企业应当按照范围一、二、三分类披露绝对排放总量,特别指出银行、保险和资管的范畴三披露要求,即投融资活动的间接碳排放;优先直接计量,但也可以用活动数据和排放因子做估算。关于气候相关目标,企业应当披露定量和定性气候目标,以及监管要求其实现的气候目标,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第六章为附则,规定了解释权,即本准则由财政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企业应加速行动
《气候准则》是《基本准则》发布之后的首个具体准则(议题准则),距离《基本准则》的发布不足半年,说明整体工作在快速推进。笔者预计,年内或许就能完成《气候准则》的正式发布,比预定的“不晚于2027年”的计划提前了两年。
在顶层设计和政策提速的态势下,相关企业应当积极准备运用《气候准则》。《气候准则》与S2总体保持衔接,对企业是利好,特别是对在港上市的公司来说更有积极意义。因为在港上市的公司本来就要按照香港交易所的要求,从2025财年开始准备气候信息披露,而香港交易所的气候披露规则也是对照S2的,所以在港上市的公司应行动起来。对A股上市公司来说,《气候准则》可以作为《可持续发展报告指引》“应对气候变化”一节的有益补充,自愿参考。需要指出的是,《气候准则》强调的是披露,具体产出形式尚无规定。因此,气候披露是否要独立成章,也是此次征求意见的主要问题之一。
在实际操作时,企业应用准则应遵循由易及难的原则。在实践中,不少企业对气候披露有畏难情绪,主要是对气候风险财务影响分析及气候相关情景分析不知所措。《气候准则》的起草显然也考虑到了这个问题,因此特别强调采用“与其技能、能力和资源相称的方法”,避免企业负担过重。因此,企业如果没有定量信息,可以先披露定性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气候准则》指出,要对重点行业和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市场对可持续信息披露的重点对象已经有一定共识,包括大型上市公司、金融机构、国央企及其控股公司应率先行动。从行业来看,除了金融行业外,电力、石油、钢铁、煤炭、化肥、铝、氢、水泥、汽车等九个行业也要特别关注《气候准则》。财政部已着手开展这些行业的应用指南的制定工作,拟在《气候准则》出台后适时发布。
未来,随着政策细化与国际标准趋同,透明、可信的气候信息披露将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维度。
责任编辑:赵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