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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共赢的背后,离不开严谨的合规框架与风险防控。
随着新能源替代加速、政策监管趋严,国内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竞争已进入深度整合期。在这一进程中,以中国石化、中国石油为代表的主营品牌,正通过吸纳社会加油站加盟,快速拓展网络覆盖,实现轻资产运营;而众多社会站点,则借助品牌方的供应链与公信力,走上了规范化、品牌化的升级之路。这种双向奔赴的合作模式,显著提升了行业整体管理效率。
然而,合作共赢的背后,离不开严谨的合规框架与风险防控。
政策支持与监管框架日益完善
2025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成品油流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5号)明确提出:“鼓励中小型加油站通过依法托管、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实现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管理,提升品牌化、连锁化水平。”这一政策导向为加油站特许经营模式提供了明确支持。
与此同时,《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与《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共同构建起“许可准入+过程监管+信息披露”的复合型监管体系。其中,《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对特许经营作出专门界定,并设定了两项关键合规要求: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须注明“特许经营”字样;加油站罩棚显著位置必须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未按规定标识的,将面临最高5万元的行政处罚。这些规定不仅保障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使得品牌授权关系更加透明、可追溯,是合规运营的第一道红线。
构建多维度加盟方遴选机制
选择合适的加盟方是成功的起点。品牌方(特许人)应建立系统化的尽职调查机制,从三个核心维度进行全面评估:
一是基础证照合规性审查。加盟方应具备“一照两证”即有效的《营业执照》、《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港口经营许可证,视站点陆地还是水上类型而定)。此外,加油站项目应已完成环评验收,并取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确保环保合规。
二是资产权属与主体一致性核查。加油站土地及房产的权属人原则上应与加盟方一致。若存在租赁情形,需提供权属人出具的同意转租或合作使用的书面证明,租赁合同与《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信息一致,且证书已标注“租赁”字样。对于产权尚未完成过户的转让站,应要求提供交易协议、付款凭证及权属变更进度说明,防范因权属瑕疵导致的合作中断风险。
三是信用状况与履约能力穿透评估。建议通过以下渠道开展信用核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排查是否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国裁判文书网、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涉诉、被执行情况;第三方商业征信平台(如天眼查、企查查),分析股权结构、关联风险及历史经营稳定性;也可要求加盟方提供近三年财务报表或银行资信证明。必要时应聘请专业律师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为决策提供专业依据。
以合规为导向强化风险防控
一份权责清晰的特许经营合同是风险防控的核心。合同设计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并重点明确以下关键环节:
合作范围与权责边界。明确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包括品牌标识在油品销售、非油业务(便利店、洗车、广告位等)及新能源服务(如LNG、充电)中的应用场景,地理区域限制与合同期限,保密义务,安全管理责任及禁止行为(如不得销售第三方油品、不得擅自促销等)。
利益分配与风险分担机制。一是双方应考虑品牌合作带来的市场增益、各自改造投入(如环保改造、设备升级),协商明确成本分担原则。可选择采用收取固定品牌使用费,或“固定收益+浮动分成”模式,通过对增量部分分段加大计提比例,鼓励特许人投入更多营销资源。二是明确安全事故、行政罚款的责任主体,以及不可抗力(如政策调整导致停业)的损失免责规则。
品牌使用与形象维护义务。一是加盟方必须遵守特许人的经营方针和政策,自觉维护特许人名誉及加油站的统一形象。加盟方不得擅自转让特许经营权,不得销售第三方油品,不得自行开展促销活动或从事合同约定之外的其他经营活动。二是特许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加盟方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以保证加油站特许经营体系的统一性和产品、服务质量的一致性。三是必须按规定要求在罩棚显著位置标识“特许”或“特许经营”字样,避免行政处罚。四是明确加盟方要在合同终止后停止使用授权品牌,并自担费用限期清理拆除,也可约定由特许人届时拆除并承担费用。
台账管理与数据报送责任。根据《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成品油经营企业必须建立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严格落实散装汽油购销实名登记制度,每月通过“全国石油市场管理应用”推送月度油品购销存数据。隐瞒情况、不报送数据或提供虚假数据的,将面临最高10万元罚款。
履约监督与动态退出机制。通过特许人派驻人员现场监管或定期审计等方式,防范加盟方违约。也可采取合同两年一签的形式,建立加盟商资质定期审查机制,同时合同条款中预设问题协商机制和解约条件,应对市场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合作模式,健全不合格加盟商的淘汰退出机制。
法定备案与证照协同要求。《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要求特许人应在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向商务部门备案,否则面临行政处罚。《成品油流通管理办法》则明确要求:特许经营企业依法领取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应当标注“特许经营”字样,证书有效期不应超过特许经营合同的终止日期。这通常被视为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在成品油流通领域的具体适用,故应确保加盟油站《零售批准证书》标注有“特许经营”相关字样。
加油站特许经营不仅是网络扩张的捷径,而且是推动行业整体升级的重要引擎。唯有将合规管理深度嵌入从遴选、签约、运营到退出的全生命周期,才能真正驾驭风险,实现品牌方与加盟方的长期共赢,走向高质量发展。
本文作者单位为中国石化广东石油
责任编辑:周志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