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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输业亮起红绿灯
2014年04月30日 09:51   来源于:中国石油石化   作者:池洪建   打印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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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管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发布,拉开了此轮油气行业改革的序幕,但改革深度有待加强。

  ○ 文/池洪建

  2014年的春天,全面深化改革的号角开始吹响,我国的油气改革也向前迈进了较大一步。

  先是中石化率先向民企开放成品油销售。2月中旬,国家能源局又正式印发《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中游的油气管网开始向社会敞开大门。紧接着国家发改委发布《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从天然气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运营和服务、运行调节和应急保障、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并于2014年4月1日起实施。

  综合这些和油气业的相关行动,各种媒体给出不同的解读。那些站在不同角度众说纷纭的部分观点混淆了人们视觉,有的甚至把那些遥遥领先的预言变成了“谣言”在传播。

  事实上如何呢?

  拉开油气改革序幕

  综合来看,《监管办法》、《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的出台措施,是为下一步的油气改革在做前期铺垫。《监管办法》是基础,可把《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看为配套政策来理解。后者主要在加强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国天然气管网,提高天然气基础设施利用效率,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维护天然气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要求。

  从总体看,《监管办法》及其相关政策的发布,拉开了此轮油气行业改革的序幕,为下一步油气管网设施的逐步开放提供了从国家政策性文件方面的支持。这些政策可以说立了个“规矩”,就像是红绿灯一样,从此管理部部门、投资及运营商有了最起码的做事依据。这在油气运输业以往是没有的。

  有了《监管办法》,更直接的还是在“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在油气管网设施有剩余能力的情况下,应向第三方市场主体平等开放管网设施,提供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这一方面。诸如大唐发电不会再为在内蒙古克旗每年生产的40亿立方米煤制天然气项目进入北京犯愁。涉及油气资源开发及从事页岩气业务的凯迪电力、华星化工、广汇能源等企业也定会喜笑颜开。他们可以名正言顺地依据此办法向三桶油(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控制的管网及设施按照市场化原则签订协议使用剩余资源,将上游的油气产品便捷地运往下游,“无管网可输送”的“瓶颈”将得到解决。类似他们这些非常规油气开发企业的开发生产积极性将被调动起来,公司的商业价值也有望得到提升。

  也有部分市场人士质疑“剩余能力”,甚至提出了“再新建或既有油气田枯竭后的旧有管输系统运力”等谏言。实际上,目前我国10.6万公里油气管道中,在三桶油控制的70%份额里,剔除西气东输、陕京天然气、中俄及漠河—大庆原油管道等几条主要骨干网络满负荷运转外,有相当多的油气管道油源不足。我国除长庆等极少的几家油气田处于高增长态势外,包括大庆油田在内的一些骨干油田,原油产量基本处于逐年递减态势,要么就是终端需求市场发生萎缩(如鄂尔多斯的成品油市场突变减少等)导致常年达不到设计输量,有的新建管网刚投产就面临停产,有的管道建好后闲置三年而未启用等。如果能将这些设施对社会开放,利用率就会大大提高,达到双赢。

  有助于全国一盘棋

  目前全国的油气管网及设施,三桶油在建设,地方政府、民资及外资也在建设,并各自为政。油气管道在三桶油之间都很难互通使用,导致重复建设,浪费严重。此办法赋予能源局监管的职责,事实上就是要将全国的油气管网设施之间,特别是在三桶油之间“互联互通”,达到统一布局、功能互补。能否实现,将拭目以待。

  另外,“鼓励以自行协商或委托代理等方式由不同市场主体的上游用户向下游用户直接销售油气,并由上、下游用户与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条款规定,有利于民间从事分销的企业越过“垄断”的中游企业而直接与上游用户签订协议。通过减少中间环节,一方面节省费用,另一方面拓展开上下游企业的市场空间。

  办法还规定通过油气管网设施的输送介质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这对管输企业自身和提供介质的客户都是一种保护。作为管输企业,在进网前必须进行原油取样化验,特别是国际油气要求更严格,比如在用户交予管道企业前的介质假设含硫是0.5%,含水是4%,在输到目的地后必须达到用户认可的国家标准范围内。特别是我国的成品油输送在多批次的混油界面的技术难关未攻克前,混油界面过多必将造成输送到目的地的介质发生质的变化。这一规定对解决双方权益争端很有益处。

  改革深度不够

  此办法在有的方面也有局限性。比如对于涉及管输企业的价格体系在办法中未详细叙述。当前管道油气的运输价格极其不合理,没有合理的价格体系做支撑,上下游的生产和销售商企业将缺乏使用管网设施的积极性,将达不到想象的效果。

  再有就是还需要结合《监管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使其更具可操作性,特别是在违规处罚、合同签订、信息披露、管网互通连接规范、输送介质交接程序及具体指标、提供非歧视性服务标准等方面应做详细的规定。

  另外,市场普遍认为,此办法及目前的油气改革,仅涉及油气管网开放及监管等,未涉及民营如何进入油气管网建设与运营领域及油气勘探开发的上游,很难有深度,应该先养鸡,再等下蛋。直观讲,就是应在油气进口权的放开以及页岩气、煤层气、煤制气等方面还需国家政策上大力支持等。这样民企才能充分享受到改革的红利。

  我们也应看到,油气业在我国是关系到国家命脉的产业,不可能照搬美国的模式,应吸取前苏联及俄罗斯私有化的前车之鉴。目前看到的在油气产业改革中的混合所有制是一个可选之项。其效果如何,尚需实践检验。

  责任编辑:石杏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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