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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格局下,我国国有经济在法权上的特殊地位也相应消失,自然成为平等市场主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公有制的主体地位”,“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依法监管各种所有制经济”。有论者把“主体地位、主导作用”与“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对立起来,要么用前者否定后者,要么用后者否定前者。
其实,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主要是着眼于增强国有经济的“三力”(活力、控制力和影响力)、提高国有经济比重和对关键行业、重点领域的控制力而言;“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则要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来认识。
在大部分国有企业发展成为混合所有制的格局下,国有经济在法权上的特殊地位也相应消失,自然成为平等市场主体,与其他所有制经济平等竞争、共同发展。“平等市场主体地位”另一层意思则是指理顺政府与企业的关系,要求政府改变监管方式,转变职能,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减少对企业经营的直接干预,更多在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等需要政府着力的地方发挥作用。所以,“平等市场主体”与“公有制主体地位”并不矛盾,而是具有内在一致性。
上一轮国企改革时,国企是公众和舆论同情的对象。短短数年间,国企就成了“众矢之的”。这其中既有许多认识上的误读,也有社会转型期、矛盾多发期公众的情绪化表达在内,还有舆论有意“议程设置”造成的“妖魔化国企”现象。
毋庸讳言,国企自身确实存在诸多弊病,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功能定位模糊、所有者缺位等体制上的原因,也有管理层道德风险等所有企业的共性问题。还有一点,由于公众对国企形成“刻板成见”,以至于国企绩效提升、竞争力增强等被选择性无视,国企做出的财税贡献由于预算支出的不透明,也并不为公众所了解。
当下,在国有企业改革的热潮中,社会和公众把希望寄托在混合所有制上,似乎只有混合所有制才能救国企,而不管实际效果如何。这同样是一种“议程设置”,媒体和公众不可不察。
国有企业也好,民营企业也好,其他所有制也好,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将殊途同归,即成为公众企业。这就需要我们走出所有制误区,去意识形态化,恢复事物的本来面目,不拿国有还是民营简单划线。
对国有企业来说,目前很多行业中的领先国企并不是在国内市场竞争,而是在国际市场竞争,发展混合所有制有助于克服传统国企的弊端,使之发展为更有活力、更加高效的新国企。对民营资本来说,也能够获得创新发展所需要的资源,加快转型升级步伐,提升自身竞争力。对社会公众来说,一方面通过逐步深化的国资收益分配体制改革,使国有资本收益更多反馈国民;另一方面,在职业经理人阶层形成、员工持股等条件下,将构建更加新型的劳资关系,而普通公众通过资本市场投资等形式,既能分享经济发展红利,也能通过“用脚投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约束,使企业更能按照自身规律运作。企业经理人和员工成为企业的经营发展主体,也将使劳动的价值更加凸显。
责任编辑:赵 雪